●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基于食品安全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机制
●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
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李媛
据卫生部新近公开的信息表明,卫生部正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部署,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6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并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权威专家和相关机构在内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尽管此次地沟油检验方法的论证,将补齐目前检测短板,对今后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将大有益处,但有公众认为,在近年来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风波中,每次“出事”之后,都无一例外地出现了检测标准的缺失、不完善或检测无门,其背后的原因更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检测成本高影响打击效果
近日,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非法使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2名,彻底摧毁了一条从掏捞、收购、倒卖地沟油到深加工为食用油并进行销售的地下产业链。
案件破获后,关于地沟油检测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一食用油国家检测标准,全部应检的理化指标一共有9项。而居民日常购买量最大的花生油、大豆油等,只需检测其中的6到7项内容,分别为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总砷、铅、黄曲霉毒素、苯并(a)芘等。按目前这些检测标准,地沟油甚至是“合格”的。
据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介绍,地沟油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油脂劣质,甚至有毒有害。反复使用的地沟油,还会发生受热分解,直接产生致癌物,如苯并芘。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所按对人体致癌性强弱程度将致癌物质分为四类,苯并芘就属于第一类即具有明显致癌作用的物质。
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的说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尚缺乏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究竟有什么危害和有多大的危害,还很难做到精确的评估。在公安部治安局的协调下,我们聘请了北京的专家进行相关检测,才确定格林公司生产的食用油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
“从检测上来说,油品的检测成本很高。如果成本过高,在打击违法行为时就容易出现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王敬波教授说。
多少检测标准仍面临空白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其背后几乎都缺少一个清晰合理的检测标准。
以奶粉激素为例,记者发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2010)》中,关于乳粉的要求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等7项要求,但并没有提及关于雌激素的检测项目。
对此,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农业部门已制定了奶粉中雌激素的检测方法。
在奶粉激素问题被曝光后,原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王丁棉说,“有关部门早就应该制定一个奶粉中激素使用的标准了”。
据了解,即便是上述提到的乳业新国标,也是在三聚氰胺事件后才逐步推动问世的,但这一标准仍面临诸多争议。
据王丁棉介绍,在我国现行乳业新国标中,蛋白质含量由1986年版标准规定的每100克含2.95克,下降到了每100克含2.8克,远低于发达国家每100克含3.0克以上的标准;每毫升牛奶中的菌落总数标准由原来的50万上升到了200万,比美国、欧盟的10万标准高出20倍。“这个标准是世界上最差、最低的标准。”王丁棉说。
一度沸沸扬扬的食品添加剂检测标准同样也是一笔糊涂账。为检测市面上经常被使用的牛肉精粉的成分,《法制日报》记者联系了一家“饮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听说记者要求检验的是牛肉精粉时,对方回答,无法对食用香精进行检验。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标准都面临空白。在卫生部公布的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中,有25种物质在检测方法一栏为空白或者填“无”。
在去年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0年度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坦言,22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4成。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食品添加剂标准不足,是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的隐忧。一方面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一方面可能导致误判。此外,在现有的“食品通则”、“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产品质量标准”上,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规定的形式和表述也不规范。“正是由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不确定,使得我们在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法行为时,法律依据不充分,打击不及时”。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滞后
“过去我们提到食品检测标准时通常用3个字来概括。”刘俊海说,第一个字就是“散”,因为许多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卫生部门有标准、农业部有标准、质检局有标准,这些标准非常散。
“第二个字就是‘乱’,表现在科学性不够。比如食品卫生标准说馒头必须是圆的,不能是方的;元宵必须是正圆的,椭圆的都不行。其实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是没有用的标准,馒头和元宵的形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安全度,所以该有的标准没有,不该有的标准却很多。”刘俊海说,第三个字就是“差”,就是指缺乏前瞻性的角度,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比如在发生苏丹红事件之前,并没有检测苏丹红的食品卫生标准;在三鹿事件之前,也没有检测三聚氰氨的标准。“我们总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有了意识,这与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还有滞后性”。
“标准严格与否、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安全与否、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2009年问世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刘俊海说,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为了使发布具有科学性、公信力,还要求建立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即便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但业内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在行政问责上也须转变观念加强力度。
“问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王敬波说,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对于“懒政”、不作为等未被确定为违法的行为则很少涉及。以制定标准为例,这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王敬波认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对负主要责任的官员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此外,王敬波还提出,检测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虽然有利于保持检测的权威性,但也造成了检测本身被垄断、被公权力化。“我个人认为,随着我国整体改革的推进,这些从事技术认定的机构,应该脱离政府部门成为社会的一个中介机构,作为社会公务服务的机构存在”。
刘俊海则建议,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应该加大消费者的话语权。“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基于食品安全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机制。食品安全中的隐患问题,有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所以要建立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评估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与物理性危害。出台食品安全标准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风险评估结果。此外,制定标准本身要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宗旨,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标准时要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享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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