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档案
佟丽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
对话背景
李双江之子李某打人事件近期广受关注。事发当晚,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随后几天里,身为未成年人的李某的所有信息被一览无余。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微博)对李某作出了“收容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事件中,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权益保护等话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此,中国青年报(微博)记者日前专访了佟丽华。
中国青年报:此事之所以引起高度关注,是因为李某的特殊身份,怎样看待公众和媒体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表现?
佟丽华:此事已经成为了宣泄社会不满情绪的载体。为何那么多人有“仇官、仇富”的心理?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对特权行为的反感和不满。但是,公众和媒体的行为已经间接地伤害到了李某,有人把他们全家在电视台做节目的录像找出来,放在网上,李某的所有信息包括他的出生年月日、小学在哪里上等,现在只要一上网搜索,所有人都看得到。
坦率地讲,造成李某受到伤害的根本原因是他受的教育存在问题,一些特权思想和特权言行可能影响了孩子,这些从他当时张狂的言行可以看出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一条规定,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和行为来教育孩子,一个不满16岁的孩子是一张白纸,老师、家长教啥学啥,大人的不当思想和言行会导致孩子有了不当的言行,这些言行又是社会最反感的。
中国青年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对于未成年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特别保护。但是,我们看到,李某的名字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他的照片也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处理,有一种说法认为,尽管李某有其特殊身份,还是要给他应有的保护,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你对此认同吗?
佟丽华:北京市公安局在通报案件处理结果时,没有披露名字,只说了李某,还是遵守了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以此事来谈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没有意义,网络上有他的照片、详尽的信息,这都是公众情绪的反应,整个社会对他不满,想保护他是很难的,依照法律能去追究谁呢?能去追究网民、公众的责任吗?
现在网络空前发达,一个人想隐藏自己的隐私非常难,公众人物就更难。公众人物已经享受了普通人没有的利益和优惠,在一些个人权利上就必须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当然,这并不是说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得到保护,但是对公众人物的要求要严格很多。
在此事中,当李某张狂的言行刺激了社会最脆弱、最敏感的那根神经,怎能要求公众平静、客观?伤害李某的并不是网络、公众或是媒体,而是他所接受到的不当的教育。所有有权、有名、有钱的家庭都应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深入思考。
中国青年报:北京市公安局对李某做出了“收容教养一年”的决定,引起一些争议。公安机关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佟丽华:北京市公安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李某进行处罚的,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实践中,“由政府收容教养”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和执行的,李某会被送到北京市的少年劳教所。
在李某的个案中,由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有罪,并有权决定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数月、一年或数年的体制性弊端再次凸显出来,这种完全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的收容教养程序必须改革。
这种程序使未成年人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收容教养决定不接受司法审查,得不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权力相互制约的保障,未成年人得不到接受法院审判、以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权利,得不到律师的帮助或辩护,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中国青年报:近年来,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呼声很多,你有何意见?
佟丽华:现实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得不到刑事处置,如何进行教育和矫治更是空白,就造成了这些孩子一旦有了不良行为,没有人来管。这种养肥了、养大了再管的做法是不行的。2002年6月北京发生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中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不满16岁,案发前有过70多次进派出所的记录,每次都是因为不到16岁,没办法对他进行刑事处置,也没有人来对他进行教育和矫治,最终酿成大祸。
中国青年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草案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规定。在您看来,真正意义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如何构建?
佟丽华:草案新增了专章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成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小号”、一个“微缩版”,比如对于成人的刑罚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我认为,应该设置更多的、适合不同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手段,美国规定了多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如社区服务等,这些应该被我们借鉴。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质量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最典型的表现是缺乏罚则,缺乏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进步,但在可操作性上仍然没有多少改善。这部法律更像是一种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种态度,而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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