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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性奴案嫌疑人可能涉及强奸等5项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6日16:1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 李婧)近日,洛阳男子李浩挖地窖囚6名歌厅女,其中两人被杀的案件受到网友强烈关注。如今,李浩与被囚禁的几名女子一同被警方刑事拘留。李浩的行为涉嫌哪些刑事罪名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两位法律界人士分析,李浩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五个罪名。

  根据媒体报道,34岁的河南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在闹市区购置地下室开挖地窖,并将从当地夜总会等地诱骗的6名坐台女囚禁,长期进行性侵。在一被囚女子成功逃跑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查明,李浩在地窖中不仅长期将被囚女子训练成“性奴”,还涉嫌杀害两名女子。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

  洪道德教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浩的行为有可能涉及到四个罪名。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罪嫌疑人挖掘地窖,将六名歌厅女关起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这项罪名。

  第二,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媒体报道,李浩囚禁了六名歌厅小姐,其中两人被她杀害。李浩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强奸罪。李浩利用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第四,根据媒体报道,李浩强奸后,又迫使女青年外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也同意李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他认为,根据媒体报道,李浩的这种行为属于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可能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律师还提出除了这四个罪名之外,根据报道,李浩迫使被关的歌厅小姐进行网络色情表演,这种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许昔龙介绍,李浩是否构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看他上传的色情节目是否达到“二十个”的标准,以及牟利的证据是否确凿。触犯该罪一般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洪道德教授分析,在李浩杀害两名女子时,被囚禁的其他女子是否进行了帮忙,在杀人事件中起到何种作用,尚需公安机关的侦查。目前,被囚禁的几名女子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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