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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规定车祸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同价

  本报讯 (首席记者梁峡林)今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将可能被罚款1000元至5000元,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执行城乡“同命同价”。9月2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  

  据介绍,目前我省机动车拥有量已达1802772辆,驾驶人达到2122425人。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法规,来适应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需要。

  《条例(草案)》首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罚款幅度的360多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标准。与我省原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相比,近60%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做了上调,其中大部分上调幅度在1.5倍以上。

  【车祸赔偿】  城乡遇难者“同命同价”

  针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条例(草案)》做了“同命同价”的突破性规定。提出,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居住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违章处罚】  酒驾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或时速超过15公里的、不避让盲人的、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醉酒驾驶的罚款30元至50元;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均处以2000元罚款。

  【驾驶校车】  须有三年以上驾龄  

  《条例草案》明确,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应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在车身喷涂统一校车标志、车属单位名称和核载人数。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照明、音响及影响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自行车,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电动自行车,但都不得载人。

  【车场设置】  商业街居民区应予配建

  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

  【责任划分】  行人故意碰机动车责任自负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至7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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