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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财政收入1%专用于扶贫开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8日08:25  南方日报

  相关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昨日,《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与前一稿相比,该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统筹全省各级财政收入的1%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定。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和农村农业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有部分委员提出,应加大扶贫资金投入,还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财政资金投入的具体比例。据此建议增加规定:“统筹全省各级财政收入的1%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工作。”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一是“大额个人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人反馈”;二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三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扶贫开发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扶贫资金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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