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9日讯 (见习记者 段美)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时,方法简单粗暴,时常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为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公开性,《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的审批材料中;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为解决城市市民反映强烈的交通拥堵、停车场紧张等问题,《条例》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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