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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今天的社会充满不信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7日03:35  中国青年报

  为什么今天的社会充满不信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者 沈杰

  重构社会信任的着力点,必须使社会成员把对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于社会制度、机制和规范的信任基础之上。

  一

  今天的社会呈现的信任缺失状态,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于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助人行为,从一个独特角度透视出社会道德所存在的深层困境和相关社会机制所存在的严重问题。

  其一,社会转型带来了信任模式变迁过程中信任支点的松弛。在传统社会里,人际交往主要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展开,其特征是熟人信任,实质上是关系信任。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与工业化进程并行的城市化的力量,使人们的交往范围日益扩展,交往频率逐渐加大,交往对象不断更换,从而导致了一个现象,即人们将与越来越多的陌生人进行交往,而且与有些人的交往可能仅此一次。

  在传统社会,人际信任的保障机制主要是关系加上个人特质如良好的人品、声望等。在现代社会,由于面对的是陌生人世界,关系难以覆盖所有方面,良好的人品、名声等个人特质已不再是最有效的信任保障因素。在现代社会中信任模式的特征是普遍信任,实质是制度信任。

  处在急剧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传统的信任模式逐渐失效,现代的信任模式还在生成,在这种新旧交接的情势下,社会信任呈现一种空白状态。

  其二,社会整合机制运行中的失当对社会信任状况造成了一定的毁损。社会整合就是促进社会和谐,防止社会的排斥与分裂。社会整合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及其传播载体;二是社会制度、规范及其执行机构。近年来之所以形成“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与这两个方面的运行不当密切相关。

  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都是社会整合机制的关键要素。它们的运行水准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信任状况具有巨大影响。近期在处置此类纠纷案件时,有的司法机关执法缺乏应有水准。“彭宇案”等的处理,或证据不足,或真相不明,法院判决表述、推断片面、主观,难以服人,非议巨大,产生了强烈的社会负面效应。如“彭宇案”的判决书使用了“从常理分析”、“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来判断彭宇之责。这些判断的依据中透出“法官”对于今天社会道德状况的预设:人都是自私的,怎可能有公德。

  二

  而更有些政府部门没能充分预见到此类事件潜在的巨大社会效应,反应迟钝,使“小事件”造成大热点。

  有人说,道德失范、信任缺失已经使我们社会的人际纽带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方面,重建社会规范、修复社会信任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每天都难以离开信任这一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用法律的强力来提供对于规范重建、信任重构的应急援助。

  按照一般逻辑,一种社会规范的形成在时序上表现出的规律性是: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这是一个逐渐提升的过程。在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中,法律解决最底线的社会规范问题,道德调节更高级的社会规范问题。

  但是,在社会失范严重的今天,重构社会信任的着力点必须放在建立完善的制度上面,即必须使社会成员把对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于社会制度、机制和规范的信任基础之上。换言之,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信任是因为相信有合理、完善的制度保证了这种可信任性,而不是出于对这个人或这些人的个人关系以及对其人格特质的透彻了解。

  通过完善有关法律的方式来为社会规范提供援救,用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和助推社会文明。着力点之一是,在社会中建立具有长效的惩罚机制,其最重要的功能是阐明一个社会其成员不被允许的行为取向。 

  作为社会信任的一种保障性基础,应该在涉及每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上,进行一系列操作层面的严密设计。在建立正向性的激励机制(设立见义勇为奖)的同时,还亟须建立一种长效的惩罚机制。具体而言,一旦某个人出现了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那么,他所将受到的惩罚力度一定会是非常巨大的、长期的——既包括某些眼前可计算的物质利益的丧失如罚款等,又包括在未来一定时期中可能丧失获得发展的重要机会。

  这种机制的威慑力,无疑会极其有效地强化着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却是敏感的诚信意识,并竭力维护好自己的诚信档案。让助人者不要再受冤屈,让获助者不能随意诬陷,应该成为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基本目标,例如,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规定一个人“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新加坡则建立了这样的惩罚机制:如果获助者事后反咬一口,则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接受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罚款惩处。那么,对于相关机构或部门,是否也应该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呢?

  三

  依靠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实属初级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通过法律厘清底线,可望能够重新树立起人们的信任感。

  在社会转型加剧,文化传统正在消失的今天,人们面对越来越多的“陌生人”,重构社会信任的确任重道远。从根本上说,正是在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来推进社会信任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遵守规范从认知开始,逐渐加以接受,直至实现内化,最后达成服从。于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控制便得到了根基性的生长。因此,社会信任的建立便从一个敬畏法律的阶段,进入一个享用法律的阶段。

  建立社会信任需要深化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者 党国英

  社会信任远不是靠一个时期的舆论引导或政治动员就能建立的。鉴于社会信任背后的复杂因素,必须把建立社会信任当做社会政治改革的战略性任务加以推动。

  社会信任水平进步还是退步了

  笔者不大赞成那种认为我国目前阶段社会信任水平绝对下降的看法。这种看法过于简单。社会信任既然是由一系列制度支撑的,我们进行的多年改革不可能不对社会信任的建设发生有益影响。有论者之所以认为现在社会信任度降低,实际上还是对社会信任的理解有所不同。

  从表象看,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信任要好于现在,但实际情形要复杂一些。

  一方面,新中国刚刚建立,客观上有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社会动荡不论发生在何种基本制度之下,都不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举例来说,人们不信任蒋介石政府败走台湾时发行的纸币,但对取其而代之的人民币却会完全信任。一个社会对政府纸币失去信任,这个政府离垮台就不远了。所以,1949年之后,新生政权迅速稳定了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就有了建立社会信任的基础。

  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那时的社会秩序迅速转好也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一是革命政权建立不久,人们对权威力量表现出极大服从。频频发动的政治“运动”也形成很大的社会紧张与压力。我在农村调查时曾听到,1958年的某一阵子,当要求农民吃集体食堂时,有的农户把自己偷藏的粮食又悄悄地抛到野外。这种行为不是基于信任,而是基于恐惧。“文革”期间连家庭成员之间也相互猜忌防范,多是出于恐惧。二是那时的社会流动程度比较低,所谓“熟人社会”之下的道德压力在起很大作用,对人们遵守公共规则有所裨益。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改革开放前已经确立了成熟稳定的社会信任。从逻辑上讲,如果改革开放前果真建立了稳固的社会信任关系,并有坚实的制度给于支撑,也不至于在改革开放之后突然感受到社会信任滑坡的情形。

  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大量举措对建立社会信任是有益的。中国改革引进或扩大的商业原则,有助于以商业原则来培养国人的契约精神;私人产权得到重新承认,为社会信任确立了财产权基础;执政党和政府的开放度也有了显著进步,人民群众的言论空间得到大幅度扩张,既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又使公共领域的社会参与有所深化;社会治理的法制因素整体上有所增强,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对社会信任的建立提供了帮助;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财富增加,提高了国民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扩大了国民社会选择的空间,有利于国民躲避信任缺失的公共领域。总体上看,改革的过程就是社会分权的过程,有利于我国社会信任的确立。

  既然改革开放成绩巨大,且有利于确立社会信任,为什么我们却感受不到这种好处?其实,换个角度思考,结论就不一样。依笔者看,我们普遍感到的社会信任缺失,不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而是因为改革不平衡、不深入;换句话说,是改革得还不够。上面提到的那些改革成就,相对于改革前是成就,但对确立稳固的社会信任,还远远不够。

  确立社会信任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为确立社会信任,需要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笔者以为重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会有助于确立和巩固社会信任。

  (一)尊重私人财产权是社会信任的基础

  社会信任的确立必须基于合理的产权关系。在经济领域,社会信任意味着交易的各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且,交易当事人能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诈骗,实际上是不尊重、不承认对方的权利。所以,社会信任意味着相对稳定、明晰的产权获得法律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产权不牢靠,权利边界不稳定,甚至会使诈骗也变得合理。就以农村土地流转为例,有的农户土地撂荒而难以流转到需要土地的人手里,原因之一是现行土地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在现实中往往不稳定,接受流转者怎么肯给土地投入?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

  (二)收入与财富合理分配是社会信任的必要条件

  现实经济生活中,一部分人收入低下,不能全怪他们自己。如果这部分人收入上升的通道被关闭,势必使他们产生对社会的怨恨。政府必须通过劳资关系的调节,改善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必须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第二次调节,更大程度地保障收入和财富的公正分配。目前,当务之急是对家庭确立以房产税为核心的财产税,同时设立赠与税和遗产税,防止财富过分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使年轻一代在社会竞争中有一个大体公平的起点。

  (三)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重要支柱

  西方有句谚语说:如果你骗我一次,你应该感到羞耻;如果你骗我两次,我应该感到羞耻。依我看,如果“你骗我三次”,则是政府的羞耻。骗人者以骗为荣,以骗为生;而被骗者因无以制裁骗人者而感到愤怒,就意味着社会进入某种无序状态。如果一个社会处于结构转变时期,人们还没有给新的行业与新的社会关系制定准则,骗子就可能横行无忌。

  要让人们彼此信任,首先政府要值得信赖。人类的进步正是公共权威不断获得公众信任的过程。人们发明了一系列制度,专门用来约束政府官员,防止他们滥用权力。政府一旦倾向于均衡考虑其他众多经济集团的利益,那就要遵守一个公正的游戏规则,以给自己树立一个公正的形象。所以,越是商业化的社会,越需要公正,而政府也越有可能公正。这种历史逻辑给我们以希望。

  (四)健全法治是社会信任的基本保障

  立法要尊重社会公理。如果立法违背社会公理,法律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美国曾经有过禁酒令,结果一塌糊涂。只管立法,不管法律实施的可行性,不是法治社会之所为。法律失去权威,社会信任也就失去了保障。

  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惟其如此,国民才会有普遍的行为范式,国民在参与社会活动时才能有稳定预期。对违法者的惩处,是对诚实守信者的褒奖。

  法治当然不能解决建立社会信任的一切问题,却远比道德劝说对于建立社会信任要重要得多。笔者不赞成那种认为中国只适合德治、不适合法治的说法。任何现代社会都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法治会付出较大的费用,所以需要给德治留下适当的空间,但如果法治废弛,德治就会无所作为。

  (五)扩大公共领域社会分工有助于完善社会信任

  在那些社会信任得以良好确立的国家,其公共领域大都有明晰的社会分工,而非政府包打天下。公共事务如果由政府一家承揽,未免使政府不堪负担。通常,私立教育部门、教会、志愿者组织、民间团体都可能分担公共事务。反观我们国家,大量公共事务由政府部门来承担,难免顾此失彼。

  政府要改变思路,不仅把私人事务交由市场调节,对部分公共事务也大胆放手,政府只做好立法监管即可。让人民群众自己广泛参与到公共事务中,会更有利于建立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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