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0月18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你知道女职工经期时可带薪休假一天吗?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四川成都将于明年3月8日实施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女性经期请假将补充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即便女性因经期不适而请假,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减薪。
上海的情况如何?昨日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宋钟蓓告诉早报记者,事实上上海早在1990年就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对经期特殊保护做了规定,先后两次推出有关女职工享受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的带薪假期,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有关女职工的经期假的规定表述不明确,所以实际操作性并不如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经期假’不是硬性规定,所以企业若未推行也不能定义违规。”市总工会女工部工作人员说,是否推行该假期还得看企业自身的决议,比如某企业女职工的岗位共计10类,5类是办公室文职,另5类为一线工人,如涉及需长期站立、蹲下、工作时会触碰到冷水或工作环境处于低温状态等,此情况下,企业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让5类一线岗位的女职享受经期假。
然而,昨日记者随机调查了10名女性,她们均称从没有休过经期假,甚至多数不知道有这个假。
记者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人士,律师认为:经期假不是硬性规定,之所以没有全部推行,跟企业无法判断推行的必要性有关。因为毕竟并不是所有的女性在经期都会不适,或因处经期而不能胜任工作。所以企业在操作时,会因职工和岗位的不同,区别推行,倘若一味倾向一线女职工,则会引发未享受者的不满,企业反而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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