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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十大冤 中非希望工程的法律辨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0日22:11  东方今报

  几个月以前,一个名叫郭美美的90后女孩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名义在微博上公然炫富引发了“郭美美事件”。之后不久,一个名叫卢星宇的80后女孩以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的头衔在微博上晒慈善而被媒体冠予了“卢美美”的称呼。这个称呼到底是名副其实,还是张冠李戴,其实只要理性分析一下中非希望工程为何物,答案便自然一清二楚。

  中非希望工程为何物其实可以解构为三个法律问题:其一、基金会是干嘛的?其二、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以下简称“世华会”)是否有权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其三、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运行是否合规?

  基金会是干嘛的?

  虽然基金会这个概念已经众所周知。但由于这一概念系法律概念,有其专业性。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于这个法律概念背后的法律原理及规则大多数人还是懵里懵懂的。即使是专业法律人士,如果不曾从事有关法律事务,对此恐怕也是模棱两可的。因此,有必要首先给社会公众普及一下有关基金会的法律常识。

  所谓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营利性法人,以公司为典型代表。营利性法人的宗旨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成员(出资人或股东);而非营利法人的宗旨是发展公益、慈善、宗教、学术事业,它们即使从事商业活动,赚取利润,也只是以营利为手段,旨在实现与营利无关的目的,其营利所得不能直接分配于成员。即使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其设定不同的设立程序、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适用不同的税法等。 在我国非营利性法人主要分为三类,除了基金会,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此相对应的有三部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典型的如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典型的如民办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而基金会则属于财团法人,其设立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具有更为明确的公益目的和用途,不因管理人员的变化而变化。基金会的目的和用途集中体现在基金会章程中。基金会根据是否向社会公众募捐,可将基金会区分公募性基金和非公募性基金。与此相对应,两者在捐赠使用和管理和信息的披露方面均有所差异。 因此,衡量基金会主体资格及行为合法性的标准除了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基金会章程。就中非希望工程基金而言,首先要考察的就是青基会是否有权与世华会共同发起设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

  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设立完全符合青基会章程和法律规定

  青基会的章程明确载明: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二)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由此可见,章程并未限制青基会仅能在境内开展活动。恰恰相反,章程还要求青基会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进行友好交流与合作。因此,青基会走出国门完全有法律依据。另外,现有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世华会是香港的合法社会团体,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使命是“助非洲少年儿童人人有书读”。因此青基会与世华会进行合作,共同发起中非希望工程,也完全符合青基会的章程。另外,专项基金并非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且,法律对于公募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而言,无论公募或私募,均无限制,只要符合基金会章程即可。因此,由青基会和世华会共同发起设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完全合法。实践中,设立专项基金已经成为公募基金会和想参与慈善的各种单位、个人能够寻求到的可行的途径。如原先独立前的壹基金便是由李连杰先生等社会名流发起的,在中国红十字会架构下设立的专项基金。姚基金是由姚明发起,在青基会架构下设立的专项基金。

  而且,《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企业家愿意慷慨解囊本身就是值得赞许的事情。慈善无国界。按照有些媒体和网民的逻辑,只有本国问题彻底解决了才应该去帮助他国,这本身就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企业家愿意将爱心奉献给非洲的少年儿童,不应再苛求一定要捐给本国的农民工子弟。

  正如前文所述,专项基金的设立并无法律限制,只要符合基金会章程即可。相应地,专项基金的运行只要符合基金会的章程便属合法。详读《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完全可以发现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运行也符合青基会的章程。其一、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合符规定。做慈善需要成本,这是现代慈善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慈善机构无需避讳的一个话题。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基金会的运营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据媒体报道,2010年,香港乐施会占总支出比例的19%,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占总支出比例的18%。中国基金会的管理费主要是指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成本,基本分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因此,某单笔专项基金的管理费比例即使高于10%,也不意味着总的管理费比例一定会超过10%。由于中非希望基金工程在非洲实施,运营成本较之国内有过提高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青基会将管理费的比例设定为10%,捐赠人愿意捐赠本身也就是对《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的认可。其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由青基会负责接受捐赠,对捐款管理和项目管理承担法律责任。青基会对于项目具有完全的掌控能力。《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明确规定,青基会作为本基金的所有人,对基金的管理承担法律责任。青基会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本基金设立专门科目实施规范管理。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收入的70%。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最终我们发现,卢星宇原来不是“卢美美”!

  我们期待,一切能够回归至理性!(本文来源:千龙网 钱卫清)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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