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记者李欣)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24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在立法的道路上已经步履蹒跚地走了26年,一部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为什么出台之路如此艰难?在艰难面世的背后,各方又有怎样的博弈?
最近几年,与精神卫生有关的话题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从深圳女子邹宜均,到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因为利益纠纷所出现的“被精神病”现象越来越多,而精神病院现有的收治制度也饱受诟病。卫生部部长陈竺认为我国当前存在的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陈竺:一是,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二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从1985年开始,卫生部就开始牵头起草《精神卫生法》,但对于为什么在26年之后才形成统一的立法草案,曾参与精神卫生法草案论证过程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表示,部分“被精神病”事件对于立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社会对于立法需求的提升。
谢斌:精神卫生法经过20几年没有通过,那个时候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这个法不受重视,没有人关心。那么这一次可能是因为在立法的进程中有一些不同的解读,因为出现过一些被精神病这样一些报道以后,从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在卫生相关的法里面,对这个的立法的关注是最多的。
根据卫生部门的统计,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首位,全国有1600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而存在精神类疾病困扰的人群更是达到了2亿人,公众对《精神卫生法》出台的呼吁日益强烈。但是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程序一直是《精神卫生法》难以出台的争论焦点之一,如何防治“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又如何确保患者自由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今天的草案审议报告上表示,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而住院治疗的措施,必须要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其中,草案对于争议最多的“非自愿入院”患者的评估和出院流程也做了进一步规范,曾参与精神卫生法草案论证过程的谢斌认为,草案最终版本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和出院权利又多了一层立法的保护。
谢斌:因为精神疾病跟其他疾病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从任何一个国家的精神卫生法来看,都在平衡三种不同的权益,一个就是病人人身自由这些方面的权益,另外一个就是公众不受病人危害这些方面的权益,还有就是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所以要平衡这些一些不同的利益的话,是需要精神卫生立法的。
同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草案还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将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一方面既能使得精神病不能被恐惧,同时,能够把他纳入全民的卫生保障,这样可以使精神病治疗得到保障,同时呢,也可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精神病人的保障制度等等,将奠定一个基础法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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