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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拟规定法院不受理案件须出具书面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21: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专家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此,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分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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