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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身份证法修正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22:22  新华网

  防伪诚可贵 安全价更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崔清新、徐硙)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同时增加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在24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规定表示赞成,但对是否能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少委员表示担心,认为修正案的规定“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包括指纹在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郎胜委员担心,随着个人识别在很多场合的应用和科技手段的发展,会有许多可预见和还没有预见的风险,“我觉得信息库的安全性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

  朱启委员也表示,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被集中采集后,如果泄漏出去,或被人恶意盗取,后果难以想象。建议要强化个人和相关单位的保密意识,防范措施要到位,法律责任要明晰,确保不发生问题。

  今年9月,北京警方抓获了一个专门在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中,警方发现涉及全国各地的上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正案说明时介绍,增加指纹信息有助于准确进行人证统一性认定,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防范伪造等犯罪行为发生。修正案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单位有这些行为的也被处以相应处罚。

  金炳华委员认为,修正案对单位构成犯罪的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况做出了处罚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讲得很明确,处罚到具体人。但对构成犯罪的,只讲到要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谁的刑事责任没有写清楚。按这样的规定,是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人,与尚不构成犯罪的提法不对应。前面是讲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写明确追究谁的责任。这样比较严谨,也易于执行。

  李连宁委员认为,在互联网信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公民的隐私信息、个人信息,在处罚上如果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就会有人冒着低风险去违法,因此建议加重行政处罚的力度,在修正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有前款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其所在单位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样对违法行为不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再加上民事责任,起到多重保护作用,大大加重违法成本。

  李祖沛委员也认为应加重罚款数额,“按目前收入平均水平来说,应该罚一万元,五千元起不到惩处的作用。”

  许振超委员认为,现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事不少,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白白受损,建议增加对公民个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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