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上午9:00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齐骥] 第三个问题,您谈到关于公积金建保障房,是不是有私款公用的嫌疑。这个问题我做一下解释,按照目前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本身的增值部分,或者叫增值收益部分,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提取风险金,第二方面是用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第三方面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这是目前正在实施的条例当中的政策规定,指的不是公积金本身,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从去年开始,随着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在一些城市做了试点公积金结余部分,没有贷出去的,钱在这儿压着的部分,可以用于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短期贷款,然后在贷款当中,第一个是由政府来兜底,如果这笔钱发生了什么问题的话,政府要来偿还,因为这是公积金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公积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第二个通过这样一个方式,比目前公积金简单地在银行的存款能够得到的收益更多一些,使得钱花得更有效一点。这个方法比现行的要往前迈了一步。另外,我们认为最积极的就是,通过公积金的这种贷款,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缴存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这部分钱在一定程度上又用到他自己的身上。在这儿我给各位委员报告一个事情,即便修订了条例,允许无限制地缴存人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他租赁住房租金的话,也还存在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您刚才讲的这个社会群体,真正需要利用公积金来提取缴纳租赁住房租金的群体当中,绝大部分是年轻人,绝大部分是工作在民营企业或者非公有企业当中,我给大家报告的是,当前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达到了78%,还有22%的职工没有得到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在整个调查过程当中,我们的非公企业,当中缴纳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职工连公积金的政策,在非公企业当中都没有享受到,就谈不上利用自己的公积金提取支付他的租房资金。因此我们想,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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