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禁止开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8日03:55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赵蕾)现代城市建设中,埋于公路下的管线越来越繁复,一旦有问题便需给道路“开刀”,挖了填,填了挖,往往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拉链路”。未来建设中,如何避免这种影响市容、浪费资源,又对市民出行造成极大不便的重复劳动?昨日,西安市法制办就《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建设地下管线计划要上报

  西安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原则。办法规定,每年,市政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召开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建设协调会,第一时间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通报情况。建设单位应在会后一个月内,将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计划和涉及本单位已有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报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报送资料或未按既定计划进行建设的,将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挖掘道路需缴修复费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城市道路的,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管线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管线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

  修复的道路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标准,在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不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统筹管理的建设单位,除了责令改正,还将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办法要求,应照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封闭道路施工提前5日公告

  “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做好交通分流、引导等工作。”为了将道路施工对交通出行的影响降到最低,办法提出,地下管线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中,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设置绕行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工作。

  发生故障先抢修再补办手续

  在地下管线建设施工时,如发生挖破、碰断、损毁地下管线事故,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报告,并封闭控制事故现场,做好抢修、维修的配合工作,及时恢复管线正常功能。

  同时,在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时,办法规定,可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即可。

  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将罚万元

  为了维护地下管线安全,办法要求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出现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旦出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将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废弃地下管线又未向相关部门备案的,将处5000元以下罚款。

  11月10日之前,读者可通过发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发邮件至 xafzbfgc@163.com, 或传真 86788348参与意见。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