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住房限购行政色彩太强的询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坦言,这实属不得已的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日上午举行联组会议,专门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副部长齐骥,发改委副主任穆虹,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国土部副部长贠小苏、人民银行行长助理郭庆平以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等国务院部门的负责人到现场回答询问。
自去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如中央决算、医改等问题开展过多次专题询问。
1问 顶层设计
住房保障逐步以货币补贴为主
Q 牟新生委员:2008年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下发了29个文件,但没有一个文件系统地阐明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整体思路是什么,零敲碎打的东西多,缺乏一个顶层设计。
A 姜伟新(住建部部长):我认为这个感觉是对的。因为保障性住房确实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来也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所以,经常是碰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但是实际工作当中又不完全是这样,国务院还是很注意整体的考虑。
我们考虑,住房保障范围就是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的,没有房子住的和住房困难的,住房困难的包括不成套,几百个人共用一个卫生间等等。方式还是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这两年实物保障多一点,“十二五”末以后,逐步转到货币补贴为主。
顶层设计,现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牵头,涉及发改委、财政、国土、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总体来说,包括基本住房制度建设和有关的顶层设计,我们也是边干、边实践、边总结、边在设计着,眼下还没有一个非常完善的、很明确的“三页纸”说制度是什么、顶层设计是什么。这个还是很需要的,我们下一步会做这项工作。
2问 公积金
公积金条例拟提出建议修改
Q 乌日图委员:关于如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有关法规的问题。第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使用的权益问题。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为本人建立的,为什么政府要限定他用于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呢?第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的分配问题。
A 姜伟新(住建部部长):公积金条例现在确实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我们部里正在进行调研,下一步调研之后,准备起草报告,向国务院提建议。已经18年了,情况完全变化了,确实需要修改。我到住建部四年多,公积金问题一直是我非常头疼的问题,政策性极强,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过去很多的规定,当时有当时的考虑,那也是很正确的,但是现在看来确实要很好地研究这个问题。管理上的问题也很多,体系也不完善,我们部管着这个事,但是下面也没有系统。
【业内说法】 公积金应扩大提取范围
“对于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例中只是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但实际上,除了北京等城市外,很多城市租房都无法提取公积金。这一点条例需要明确放开。”一名业内人士说。
3问 住房限购
住房信息系统建成后不用限购
Q 吴晓灵委员:抑制商品房市场的过度投机是为了平抑房价,但长期采取限购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相悖,应该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调节。
A 姜伟新(住建部部长):限购政策是行政办法,是房价高速上涨,其他手段都用了以后,还差那么点火候才能把房价抑制住,最后不得已出了这样一个措施。作为一把剑悬着,还由监察部和住建部联合实行问责。这招起了一些作用,不能说是主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综合政策情况下,商品房价现在总体上趋于稳定,一些城市开始有下降苗头,一些二、三线城市还在涨着,但是涨幅开始减小。
更多地采取税收办法,对需求和供给包括房价进行调节,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意见,也是对的。但是,现在确实有一个信息不是特别清楚的问题,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这个信息系统的建设,老实说很艰难,我们准备先在四十个城市进行试点,把四十个城市个人的住房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尽快实行全国联网。如果这个系统将来建立起来了,再加上银行系统、财政系统、税务系统的信息,再加上公安的信息系统,如果能统一起来,到一个平台上,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
王保安:目前,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始进行房产税试点。下一阶段,我们要抓紧总结两个城市的经验,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以使它进一步发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业内说法】 联网后可用税收抑炒房
目前各城市的住房信息并没有联网,有些城市的住房信息甚至还不全。“如果全国城市都能联网,就可以用税收、信贷等政策来抑制炒房等投资、投机性购房。”
昨日的专题询问,从保障房的政策设计到开工及竣工率,从自建房到保证分配公平,各界关于保障房的疑问都被委员提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回答询问时表示,中国保障房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末,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可以住有所居,可以住到符合文明健康要求的房子中。 4问 保障房类型
种类比较多 将并轨管理
Q 郝如玉委员:经过我们调研,我们觉得目前的保障性住房类型太多,能否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和保障性住房的社会需求,合理归并保障性住房的种类?类型太多会出现价格的多轨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容易出问题。类型太多使得管理难度加大,进入、退出、分配等管理制度都难落实好,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A 穆虹(发改委副主任):1998年以来住房保障工作探索推进。这些年积累下来,种类确实比较多。
我们认为,随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逐步清晰和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归并。首先,把廉租房和公租房进行统筹建设、合并管理。因为这两种租赁型的住房,建设、配售、管理方式相近,区别就是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同,今后可以通过实行统一的租金,同时政府进行有差异的租金补贴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经适房和限价房,今后创造条件,由城市作出选择,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使这两类住房适当进行并轨。
各类棚户区的改造,是阶段性的任务。因为有的棚户区在城市之中,有的在城市附近,有的远离城市,属于独立的工矿区,差异很大,所以目前还不具备简单合并的条件。
5问 分配公平
骗取保障房 处罚将更严
Q 许智宏委员:现在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以权谋私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我感觉,这些情况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十分明显,各地媒体也有报道,比如经济适用房的小区发现户主有宝马名车,还有倒卖经济适用房等情况。前天姜部长的报告中讲到,审批的16个城市中,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仅占2.4%,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正是这些情况,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的问题是,怎么样确保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正公平,来防止新的分配不公?
A 齐骥(住建部副部长):保障房的公平分配问题,不单单是社会广泛关注,作为相关的工作部门,我们也是非常关注。
我们通过这几年的工作,认为下一步尽可能确保公平公正的问题。
比如纠错机制。一旦发现有人骗租,有人通过不合法或者虚报信息的情况得到的话,就应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为了严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某一个居民通过虚假的信息骗到了保障性住房,第一个是清退,第二个是五年之内你不再有申请的资格。我们希望,法规健全以后,可能的处罚会更加严厉。
还有就是处罚。这个处罚更多指的并不是被保障对象信息不真实,而是处罚公职人员。在分配保障性住房过程当中,如果有违法违纪,为自己的一些熟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的话,将受到处理,特别严重的还移交司法。
6问 竣工率
今年300万保障房启用
Q 严以新委员:“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房1630万套,基本建成1100万套,这个比例是67.5%,我们讲的是基本建成,“基本”就要打个折扣,估计真正建成的60%都不到。政府不仅应该抓开工率,也应该抓竣工率以及入住率。能否报告一下开工率是多少,竣工率是多少,入住率是多少?
A 姜伟新(住建部部长): “十一五”各种保障房一共开工了1630万套,到去年年末,基本建成1100万套,到今年上半年,初步统计,这1100万套能够入住85%-90%。
去年开工的590万套,就包括在了“十一五”期间开工的1630万套里面了。去年基本建成了330万套,其中99%都是前年结转过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工期大概在两年半左右,所以去年开工的590万套绝大部分会结转到今年来进行建设。也就是说,今年加上新开工的1000万套,实际上在建的保障性住房是1500万套左右,规模应该是这样的。
今年这1000万套新开工的,我已经报告过了,再加上结转过来的500多万套,今年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不低于300万套。跟你们报告我一定是留有余地,不低于300万套。这300多万套也是去年结转过来的那590万套里面建成的。今年的1000万套能够建成的很少,合理工期是两年半左右。
我们今年不光是为了1000万套能够按时保证质量的开工,而且要保证去年结转过来的500万套,至少有300万套能够投入使用。
7问 自建住房
企业自建房纳入保障房
Q 胡振鹏委员:有一些单位有点地有点钱,我们的政策允不允许这些单位或者机构利用自己的土地,为无住房的人解决一些住房,自行建设、自行分配?
A 齐骥(住建部副部长):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也由于一些大城市房价上涨得比较快,再加上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不见得非得是农民工进城,造成了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特别是企业职工的住房十分困难。允许独立工矿企业和用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自用土地来建设,今后更多的是鼓励企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就是不给产权,解决住房问题。 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同于以往的集资建房,更不同于1998年房改以前的单位集资建的房子,最鲜明的特点包括: 第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这里不存在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来建房,去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还没有达标的问题,这个不在政策允许之内。 第二,企业建房要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当中去,不是说你想建多少就建多少,要按照城市的统一规定来建设。 第三,企业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首先是符合这个城市的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不能由于他是这个企业职工,他已经有了房子还可以再享受,这是不行的。企业建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这个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建设的过程当中也执行统一的标准,以此尽量去减少由于企业之间状况不一样、拥有的资源不一样,造成更大的不平衡。
8问 退出机制
保障房退出有三种办法
Q 陈斯喜委员:对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居民,跟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收入提高以后,如何让他们及时地退出廉租房、公租房,特别是一些家庭成员的收入提高以后,怎么能够使这一家退出,这种情况弄不好,将来也会出现住着廉租房、公租房,开着高级轿车的情况,这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很负面的。
A 齐骥(住建部副部长):现在住房部门没有手段,如果哪个家庭突然支付能力强了,将来随着信息系统的联网以后比较容易掌握。但是如果有一些别的渠道,比如有人举报了,比如非常明确地证明这个家庭已经不具备保障条件了。
现在地方是三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劝退,但这招不是特别灵,一般劝不出去,那么怎么办呢?第二种就是提高租金,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得到。第三种做法,社会上有这方面的关注,就是你买了算了,用成本价或者略高于成本价卖给你了,因为毕竟当时你曾经是低收入,是被保障对象。但是这种情况没有任何法律的支持,只不过是一些地方出于无奈,清不出去,租金收不上来,怎么办呢?就采取这样的方式。但是在实践当中,这种现象很少见。
【业内说法】
公租房应以收入定租金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控制保障房户型面积,引导保障对象当收入条件改善、具备了一定经济能力后自然退出。目前,公租房采用的是市场定租,即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制定,不过对于困难家庭会给予补贴。如果这些家庭在条件改善后,政府可以减少或停发补贴,按照接近市场价的租金来缴纳的话,退出就容易了许多。
“不过从长远看,公租房应该按照不同家庭的收入情况,来确定其缴纳的租金。”这位人士说。
A09-10版/本报记者 杨华云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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