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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次公审减刑假释案 律师称可规避权力寻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8日10:56  生活新报

  由刑法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整个过程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进行,昨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据悉,以前,减刑、假释案件的细节通常不为公众所知,为了让案件的审理过程“阳光化”,公开审理的方式将持续开展下去。以后,职务犯罪、严重的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以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请的减刑案件,将会是公开审理的重点。

  脱逃罪犯当庭悔罪

  昨天上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里,四起减刑案件公开审理。提请减刑的云南省第一监狱和云南省第二监狱的4名罪犯依次走进法庭。罪犯陶朝德的减刑案件,成为第一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理的省内减刑案件。陶朝德1981年出生,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文山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同年的8月14日被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期间,该犯先后获得三次减刑,由无期徒刑减刑为十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2008年6月3日,罪犯陶朝德因脱逃未遂,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庭审过程中,刑法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的管教民警宣读了一份建议书。监狱方认为,罪犯陶朝德被加刑后,能认识到所犯罪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在劳动中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在服刑期间获得了四次加分表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请对罪犯陶朝德减刑一年。

  “你当时是怎么脱逃的,为什么会想到脱逃……”庭审中,昆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当庭对陶朝德进行提问,陶朝德说,2008年的3月23日凌晨,因为太想亲人,他企图趁机从监区的排水沟脱逃未果。“那么现在你不想亲人了吗?”针对检察机关的提问,陶朝德摇了摇头,他说,现在仍旧想亲人,可是不想逃了。如今,他知道,只有通过好好改造,获得减刑,才能获得新生,才能早日与亲人团聚。

  最终,通过审查,审判监督庭认为,罪犯陶朝德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由于其在服刑期间有犯新罪,根据云高法发[200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对其减刑幅度相应扣减,虽然监狱亦做过考虑,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合议庭认为,应该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决定对罪犯陶朝德减刑九个月。

  昨天上午先后被减刑的还包括赵建、吴建国、董保兴三名罪犯的案件。而在公开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罪犯有一定的发言权。例如因盗窃罪获刑的董保兴就当庭提出,他身体有残疾,能不能在减刑幅度上给予考虑,对于罪犯的这一疑问,刑法执行机关的干警当庭出示了一份证据,证明董保兴身体确实有残疾,但是,还不属于病残犯的考核范围。另外,整个庭审过程更具人性化,在宣读减刑意见书时,刑法执行机关都会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突出罪犯改造期间的特点,比如因受贿罪获刑的55岁的罪犯吴建国,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期间,曾多次现身说法,参加警示教育,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表扬三个,特殊表扬一个,并获得2010年度改造积极分子。通过对吴建国减刑案件的合议,审判监督庭当庭宣判,对罪犯吴建国减刑一年零四个月。

  面对面“考验”罪犯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刀文兵介绍,以前,减刑、假释案件都采取听证的方式,毕竟听证不是法律的诉讼形式,审判单位大多数只能通过书面内容,进而判断罪犯是否适宜减刑,相对于面对面地了解罪犯的悔罪表现,这种听证书面的审理方式,不利于法院对案情及罪犯的深入了解,显然并不规范。而通过诉讼过程,罪犯可以更清楚地阐述自己的内心,这种公开的审理模式,将庭审放在“阳光”下,会让庭审过程更加透明、审判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以后,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都要走这种程序。

  目前,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言,每年这类的案件就高达2.2万件。要想对所有案件都进行这样的公开审理,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方便审理,部分案件会采取审查监督庭走进监狱审理的模式。以后,职务犯罪、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将会是公开审理的重点。

  律师观点

  减刑假释公审 规避“权力寻租”

  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昆明市人大、政协十余名代表出席了庭审后的听证会。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律师旁听了4个案件的庭审过程,针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形式,李春光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终审宣判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确保刑罚依法得以正确执行才是实现刑事公平正义的最后程序环节。

  减刑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在刑罚执行环节具有着特定的调解、缓和及成本减低功能,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从宽严相济的角度而言,对应当减刑的应当及时依法减刑。但是,这一具有典型人道主义特征的制度,在个别地方却成了权力寻租的乐土。而“生刑过轻”的问题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甚至会把审判机关异化成焦点案件中的矛盾主体,所以,如何避免减刑的随意性是该制度当前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最大程度降低减刑随意性的首选措施应当就是公开审理,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实现公平。而只有保障公平公正才能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平衡。所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举措改变了以往书面审理与听证相结合的传统做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示范作用明显。

  此外,李春光律师认为,还有几个方面可以改进:一是应当就部分重大案件听取受害人及家属的意见;二是应当增加投入必要的人力以保证减刑案件的质量;三是应当保障拟被减刑人员获取必要的法律帮助。

  听证会上,几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通过这次旁听,他们觉得减刑、假释案件有检察机关的监督、合议庭的公平审判,这种形式很透明,不是提请减刑多久,就减刑多久,对罪犯的减刑考量更加全面了。一名女政协委员还提出了一条建设性意见,她觉得,我省对于减刑和假释的审理,可以借鉴外省的经验,进行裁定前的公示,因为公示期间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投诉对所公示的内容提出意见,可以保障服刑人员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为了更加广泛地征集意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短信平台,通过短信的形式,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进一步沟通。

  本报记者 苑晓辉/文 张训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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