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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改案恢复拒服役两年内不得出国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9日04:27  新京报
2009年11月3日,征兵青年在丰台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本报资料图片 李强 摄 2009年11月3日,征兵青年在丰台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本报资料图片 李强 摄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原本拟放宽对拒服兵役出国的限制,不过最终提交表决的草案恢复了现行兵役法的规定。

  现行兵役法: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兵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修改1:此次修改,曾将“不得出国”修改为“不得公派出国”,并将“不得被录取为国有企业职工”删除;“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修改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修改2:该草案24日在常委会会议时进行了再次审议,有委员提出,现行兵役法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规定了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的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建议维持。

  建议表决稿规定:拟今日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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