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就是一个人的“国家机密”。这是2008年3月23日快报A19版一篇评论文章的标题。
在过去的3年多时间里,很多人的“国家机密”,看起来并没有得到完备的保护。你的邮箱里塞满了垃圾信件,手机经常收到“中奖短信”;刚买房子,几十家装修公司就劝你去装修;你刚报名考试,几十个培训机构来动员你参加培训。这些不请自来的服务,很容易让人情绪败坏。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条款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这则消息,让不堪骚扰的人有了一丝盼头。他们当中,有人被广告短信骚扰得很长时间睡不了一个好觉,有人在复习备考过程中被轰炸得“崩溃”,还有人甚至被骗子瞄上,被圈走了2300元。“不知道这些新规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但有总比没有好。”
□快报记者 田雪亭 石磊
个人信息商品化已呈常态
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需提速
难得一见的头版头条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居民身份证登记拟加入指纹信息、拟增加条款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成了第二天多数报纸的头版头条。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目前全国持有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的公民人数已很少。为尽快改变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二代证,按照草案年内公布施行的工作安排,草案将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外,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法。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窃密行动”仍在继续
媒体连篇累牍报道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但公民的个人信息却依旧在泄露。江苏金石地产公司总经理陈颉,就是最新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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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 尊敬的贵宾客户,我们为您精选了旅游套餐,纯美南极带您飞跃……”
“16:10 陈先生,您好!我是××××地产公司的小刘,明天我们这里的××××楼盘开盘,现场有名车试驾……”
10月28日下午,陈颉开车回单位,短信声不停传来,他原以为是很重要的会议通知,便趁着等红灯赶紧打开手机,可这一看,火立刻就上来了。“全都是骚扰短信。开车的时候收到这些短信,多危险!”陈颉说:“我弄不明白的是,我的手机号码是怎么会到他们那里的?”
陈颉认为,这些发来信息的单位,他基本没打过交道,多半是自己的信息被“倒卖”了。随后,他将短信内容发到自己的微博上,还在后面加了一句,“35分钟内的垃圾短信,有感兴趣集体诉讼的同学吗?律师费我出!”
“这样营销能成功吗”
“一天下来,能收到近二十条这样的短信,感觉有点吃不消。我又仔细想了想,可能是因为周五的原因,大家拼命想在这一天做广告,让别人尽可能在双休日参加活动。”
陈颉从事地产十几年,结合近期整个楼市的表现,他表示能理解地产商的压力,毕竟作为地产营销的一种形式,短信营销属于成本低、见效快的一种。但即便如此,陈颉还是忍不住拨打了法律顾问的电话:“太气人了,我都不知道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什么人给泄露了。”
不过,律师的回复让陈颉有些无奈:“从你的实际遭遇来看,相关信息被泄露已经是事实,但是如何举证,到底是谁泄露了你的信息,没法做到。”陈颉还是不死心,又致电通讯运营商客户经理,直接提出抗议,没想到客户经理却表示,这些信息都来自合法的通讯终端,“没有办法封存人家的合法信号。”
听到这样的答复,陈颉叹了口气:“他们说得都有道理,但是我作为收到骚扰短信的人,难道一点办法都没有?”陈颉坦承,作为一家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前些年他们也使用过短信营销手段,但每次使用这个方式,他们都会对发送短信的合作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一定不能在上班期间发送,尽最大可能降低对市民的骚扰程度,“你想,如果都让人家反感了,这样的营销,还能成功吗?”
报了名就收到考研短信
陈颉搞不清楚,自己的手机号码是哪个环节被泄露出去的,不过律师吕剑锋却发现了蛛丝马迹,一举把教育部和河海大学告上了法庭。
吕剑锋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成了一名执业律师。去年初,他决定报考清华大学的公共管理硕士(简称MPA),拓宽知识面。
按照相关考试的要求,吕剑锋在去年6月,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网站要求,填写了详细的个人资料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甚至还有家庭成员的住址和手机号码。随后,系统自动生成了“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去年7月15日,吕剑锋到了河海大学的现场报名点进行确认,同时交了240元报名费。10月11日,吕剑锋收到了准考证,考试地点在南京大学。然而,从报名到拿到准考证,在短短3个月时间里,吕剑锋的手机上收到了无数条垃圾短信。这些短信中,有的号称可以提供MPA考试的答案,有的则说能提供作弊工具,还有的直接表示“包过”。
“这些短信全部针对我这次考试,目标明确,显然是有备而来。”身为律师的吕剑锋,敏感地意识到,这些突如其来的短信,很可能和MPA报名有关联,“我的手机号码只是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提供过,从这个情况来看,我怀疑自己的信息在这两个环节被泄露了。”
在吕剑锋看来,即便发信息的人中有骗子,也无法排除真正投机取巧者存在。“如果真能作弊,那对我这种想以实力通过考试的人来说,是否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平?”吕剑锋表示,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自己被这些疯狂轰炸的垃圾信息搞得“崩溃”。同时,他还得知不少报名参加这次研究生考试的同学、同事也有相同遭遇。
去年10月底,在决定放弃这次考试的同时,吕剑锋决定打一场隐私维权官司,他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河海大学告上了法庭。目前,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至今还没有宣判。
买辆车却引来电话诈骗
和吕剑锋相比,“海归”陈先生更加倒霉,他的个人信息不仅被泄露,还因此损失了2300元。
陈先生和女友在国外留学七八年,今年5月份前后回到常州。9月13日,他到常州市新北区一家汽车4S店买了辆越野车,并上了临时牌照。
过了没几天,陈先生突然接到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车管所工作人员,要核对陈先生的车辆信息。说话间,对方将身份证号、住址、购车时间报了出来,还说车子可以退税。信以为真的陈先生,报出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家人听说后,立马告诉陈先生可能上当了。果然,当陈先生赶到银行时,发现卡上2300元已经全被取走。
被骗之后,陈先生很不解,自己的手机号码是回国后才办的。而且在这段时间之内没买房,甚至连宾馆都没住过,个人信息怎么就泄露出去了呢?陈先生仔细回想,发现骗子在电话中主动报出了他的车牌号码,但车牌是9月16日才刚刚选定的,前后一共才5天时间,
因此除了购车,这么多信息同时泄露出去的可能性太小。
另一个重要的细节,也被陈先生注意到——骗子打的是他的手机号码,报出的身份证号却是自己女朋友的。因为,那辆越野车就是陈先生以女友的名义买的,车辆信息登记上是女友的身份证号,而联系电话则只填了陈先生自己的号码。陈先生认为,这更加说明,自己的个人信息通过购车泄露出去的可能性很大。
于是,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将4S店、保险公司以及常州市车管所一起告上法庭。陈先生在诉状中写道,个人购置车辆的详细信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只有这3个被告才会拥有,外人无法知道。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对此进行调查整顿,加强保密工作,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诉讼请求中,陈先生提出,希望判令被告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陈先生的代理人张先生表示,电话诈骗事件经常发生,屡禁不止,给不少人带来经济损失,该起诉讼,主要的目的还在于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引起各方重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有人潜伏业主群偷信息
在互联网不断普及应用的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他人信息,据此将这些信息分门别类,有选择地进行短信营销,或者直接用于其他不法目的。陈颉、吕剑锋、陈先生,都是被陌生人偷走了个人信息。南京城南某小区的业主们,则被看似热情的“邻居”瞄上了。
近期,这个小区业主QQ群的群主,发现了一个“伪业主”。1个月前,这个自称是3栋602室业主的“小孙”申请加入QQ群,参与小区讨论。因为该小区正在建造期房,真正的房主信息无法核实,群主在初步审核后,便将其放进群中。随后,“小孙”采用直接宣传、找人宣传等方式,向群内的业主推介一家装潢公司。
“刚开始,大家并没有太在意。”群主吴泓(化名)说,可经过一段时间后,小区业主们便纷纷收到骚扰短信,短信持续不断,每天都要有好几条,内容也基本一致,就是推荐这家装潢公司,“技术好,收费低,性价比很高”。
就在大家苦恼不堪的时候,另一个自称是3栋602室的业主也要申请加入QQ群,这让群主吴泓一下傻了眼,“到底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不是,干吗要以业主自居?”带着疑问,群主分头向两位“业主”核实信息,很快,此前的“小孙”就消失了。
如今,这个“小孙”去了哪里,早已不是大家关心的对象,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假冒业主的“小孙”潜伏进QQ群后,在第一时间内掌握了小区业主的联系方式,即使最后发现,他依然可以利用此前获得的个人信息,给业主们发出推销短信。
“可是我找不到证据”
一些个人信息被泄露者,有过同样的遭遇——和银行等机构联系过之后,手机就开始收到各种各样的推销短信,南京市民胡先生就是其中一员。虽然胡先生大概能推断出到底是谁泄露了个人信息,但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央行在今年2月底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早就对银行保护客户资料提出了相当具体的要求,但部分银行内部管理混乱,法律意识不够,导致了泄露事件频繁发生。”
今年1月,市民胡先生换了个新手机号码。“换完号码从营业厅出来后,我想既然换了手机号,信用卡短信通知号码也得跟着变,于是便拨通了银行的客服电话。”胡先生表示,客服人员仔细核对身份之后,当即帮他更改了短信通知号码,但此后麻烦也接踵而至。
胡先生说,改了信用卡短信通知号码仅仅数小时,他就接到了一个楼盘的推销短信,当时并没太在意,“就以为是一般的广告。”谁知到了半夜,胡先生又被连续几条短信吵醒,“都是一些推销轿车、商铺和小额贷款的短信。”
此后一个多月,胡先生每天夜里都能听到“熟悉”的铃声,“这些人白天发发也就算了,哪知道夜里也发,因为工作性质,单位要求24小时开机,那段时间我没一天睡过好觉。”
不堪骚扰的胡先生,开始寻找手机号码泄露的根源,他把目光锁定在了银行上。“那天刚换完号码,我连老婆都没通知,就打电话联系银行了,然后就开始收到各种各样的短信。我认为,是银行泄露了我的信息。”
和陈颉的遭遇一样,胡先生咨询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方告诉我,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举证难,因为我没有、也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是谁泄露了信息。”无奈之下,胡先生只有再去换手机号码,只不过这次他留了个心眼,没再要求银行更换短信通知号码。
专家说法
近年来,商业活动对个人生活的干扰和侵入已呈常态。虽然游走在法律边缘,但电话直销、针对目标客户的精确营销仍被不少商家作为成功的商业模式运用。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如何,商业活动的法律和道德边界又在哪儿?记者日前专访了江苏苏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耿延律师。
商业道德滑坡 立法难治其根本
个人信息泄露
官司很难打
记:一个朋友最近装修,几个月以来接了不少于十几家装修公司的近百个电话,他该怎么办?
耿:在实践中,目前要维权的难度很大。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有装修公司买了业主的房产和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被不正当地获得、使用,肯定是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问题是,你怎么样维权,要去法院打官司的诉讼请求是什么?造成的损失很难量化,装修公司会说,你只是接了个电话而已,有什么损失?如果不能量化,只能提一个比较笼统的要求:停止侵权。但如果官司真打到法院,这家装修公司绝不会再向你推销了,但其他家公司说不定还会骚扰你。
这就是目前的尴尬,原因是什么?隐私权的话题说得很多,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隐私权”这个说法,也就是立法层面并没有正式提出过隐私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名誉权处理。打名誉权官司,一般的诉讼请求是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在精神赔偿方面很少得到支持。
没有精神赔偿,朝最好的方向想,业主可能只能向装修公司要电话费损失了。但也有例外,在法律上,有一些个人信息泄露的官司可以打非侵权诉讼,如可以打违约之诉。比如,如果确认是银行出卖了个人信息,可以从违约角度提起诉讼。因为个人是银行的客户,就和银行存在合约关系。
记:这给人的感觉是,隐私侵权的违法成本很低。
耿:从现状可以看出,在隐私权方面我国的立法有些滞后。在一些国家,围绕隐私权有一系列的规定,立法趋势也很清楚,不仅可以就权利本身进行主张,还可以追讨精神抚慰。我国在2000年前后对隐私权的讨论非常热。当时有两个办法,一个是直接立法,一个是司法解释,我国选择的是后者。
虽然这样也能达到诉讼目的,表面上看结果是一样的,但西方是名正言顺地保护隐私权,我们对隐私权的尊重度则不够,权利本身可能会越来越被漠视。打个比方,同样是100万的索赔,西方人会认识到,别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所以才赔钱,这有本质的不同。盗取贩卖他人信息牟利,这也是个商业道德问题。长此以往,人们的道德感会逐渐下降,出现今天这个局面,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隐私权立法滞后是有原因的,因为法律关注现实,但现实是大多数老百姓对隐私权并不是非常关心,除非涉及到物质利益。可以这么说,被侵犯最多的是普通人,维权最难的也是普通人。
买卖个人信息入罪
并不包括商业领域
记:在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对盗卖个人信息入罪的规定,是不是可以有一定的震慑力?
耿: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设定了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是犯罪。
比如以你朋友为例,很不幸他的信息多半是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倒卖出去的,但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均不在上述的主体范围内,也就是说不涉及犯罪。但如果是保险公司打电话过来,因为属金融单位,则涉及犯罪。
立法的本意不难想到,国家工作人员和这些公共服务业的工作人员是得到法律授权履职或提供服务的,对他们的要求自然要高。从已有的案例中,也不难发现,现有的案例有车管所工作人员,有银行和电信的工作人员,他们涉罪皆是因为他们的身份。
记:修正案中有“等单位”三个字,其溯及力如何?
耿:在法律上,这是典型的概括性列举,不能作扩大化的解释。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这些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原则上来说,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作更高的要求。在其他犯罪的定性、起刑和量刑上,反映得也很突出。比如公职人员的贪污和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的起刑点和量刑,都有不同。
从这条规定上也可以看出,立法还是谨慎的。但也要注意《刑法修正案(七)》的这一条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就没有限定主体,就是说,普通人或单位以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认定是犯罪。
法律的缺陷就是滞后性,因为程序繁琐和谨慎性原则。如果个人信息遭泄露的现象继续泛滥,立法或许也会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
商业道德滑坡
非立法所能治
记:大家的感觉是,国家机关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是少数,但商业领域则已经常态化。
耿:和法律相比,对道德进行约束的难处是其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这与法律恰恰相反——法律是事事时时要求规范和确定的。
而和公民的道德相比,商业道德更难规范和确定。公民道德有五千年的文化积累,人们对道德的认知是有高度趋同的,但商业道德则不然,是传统和世俗的观点套不住的。
我为很多家企业做过内部的法律规范,但大部分是对人进行约束的,比如员工守则。但从来没有做过企业的行为准则,因为没有办法或者不能用文件来加以规范。
就比如大家很反感的电话推销。我相信,企业内部肯定认为这种商业模式是道德的,如果有电话销售人员能卖出一个商铺,估计领导会大加表扬——以侵犯他人隐私,不正当地获得他人信息而得到的利益就这样被“道德化”和“正当化”了,这才是问题所在。
道德问题往往不是立法所能解决的,社会面的道德建设,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加以推动,更需要公民间的道德互动,也就是舆论的引导。但在商业道德范畴,要复杂得多,因为商业领域的原则是营利,这是他们所认为的天条。在正当的商业活动中如此,在不正当甚至非法的商业活动中亦是如此,比如说食品安全问题。
商业道德建设上,立法的作用难治其根本。乐观的估计是,随着活动更加频繁,公序良俗和舆论会为商业活动引导出一个统一的、正确的商业价值和伦理体系,辅以立法和司法的健全,但这无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快报记者 石磊 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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