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接受记者专访称,从近几年的征地纠纷看,大多数农民不是反对征地,而是因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面对复杂的征地矛盾,重点应该放在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上,让被征地农民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成果。
大多数农民不是反对征地
而是因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记者:近年来,征地拆迁在一些地方引发了矛盾,您认为,造成征地矛盾增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完善的目标是什么?
答:征地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引发了矛盾,一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面对短时间内完成征地的压力,部分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或漠视征地应有的法律程序,从而引发纠纷;二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把补偿和安置混在一起,容易引起矛盾;三是缺乏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从近几年的征地纠纷看,大多数农民不是反对征地,而是因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抓住有利时期大力发展经济仍然是当前的第一要务,但发展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对征地制度改革而言,就是要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改变过多、过快消耗农用地的状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效率,同时努力减少征地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未来我国征地制度的改革要实现三个目标:一要继续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提供必须的土地资源;二要有利于保护耕地,防止耕地减少过多、过快,保证粮食安全;三要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必须做到三者有机统一。
现阶段,面对复杂的征地矛盾,重点应该放在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上,让被征地农民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成果。总的原则应当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完善补偿安置制度
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
记者: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您认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答: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补偿安置制度,具体地说,要把征地补偿和对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安置区别开来。补偿是对土地及相关财产进行的损失赔付;安置是按照社会公平原则由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失地救助和长远生活保障。将两者区别开来,短期看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避免被征地农民过多地在补偿数额上提出争议,长远看也可以培养被征地农民的自身发展能力,稳步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主要包括三方面: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房屋的补偿、青苗及地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必须遵循社会公平原则,遵循土地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市民化进程相协调一致的原则。
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不仅是转户口,而是要让他们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福利和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征收的土地留出一部分作为农民安置就业的发展用地,与此相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也应随着城市化进程进行改革。有集体财产的,可以建立一个真正体现集体所有权的财产组织形式,如股份合作制公司;没有集体财产的,直接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等等。对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安置,最重要的是就业,彻底解决土地的城市化和农民的市民化不协调的问题。虽然城镇化的成本可能高一些,速度慢一些,但步子更稳,更可持续。
探索建立征地纠纷裁决机制
记者:如何化解因征地而引发的矛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您认为如何建立征地纠纷处理机制?
答:问题不在于有矛盾,而在于要建立正常的征地纠纷处理机制。要继续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将解决征地纠纷前移到规划制定过程。二是建立税收调节机制,防止土地收益分配的畸高或畸低。三是建立体现征地矛盾复杂性、技术性特点的裁决机制。
解决征地纠纷,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多建几道“拦水坝”。第一,补偿应该公平、公正、公开。第二,要将征地项目的合法性问题与补偿安置的合法性问题区别开。征地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只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政府负责。第三,建立一个纠纷裁决机构。第四,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市场体系。
保障合法征地行为,化解征地纠纷的同时,对于非法批准或实施征地的,必须从严追究责任。除加大现行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外,还应当建立更为严格完善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形成对征地犯罪更直接有效的威慑,以维护正常征地秩序和被征地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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