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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管执法指南在西峰区试点 男城管不得蓄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7日16:26  每日甘肃网

  《甘肃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南(草稿)》拟订并已在西峰区试点,待完善后将在全省推广

  执法人员不得辱骂推搡执法对象

  本报开通城管执法建议热线96555,欢迎广大读者提出宝贵建议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微博)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为提高城管人员文明执法素质、保护公民权益,省政府法制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庆阳市政府法制办、庆阳市西峰区政府等单位联合拟订了《甘肃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南(草稿)》,并已在西峰区开始试点,待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规定后,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指南(草稿)》提出,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嬉戏化浓妆,也不得辱骂推搡或限制他人自由。《指南(草稿)》共计十九章节,从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量罚原则、考量因素和要求、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方面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编撰,将成为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工具和助手。

  城管执法涉及千家万户,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显得格外重要。本报特地开通城管执法建议热线96555,欢迎广大读者提出宝贵建议,我们将把您的意见整理后,统一报送省法制办相关部门。

  -《指南(草稿)》解读

  执法时不得背手吸烟,男性不得蓄胡须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标志,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时不得背手、袖手,不得勾肩搭背、仰卧、翘腿、吸烟、嬉戏、打闹。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严禁辱骂殴打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严禁下列行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辱骂、训斥、推搡、殴打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违法嫌疑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方法简单,行为和言语粗暴;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每次执法不得少于两人,协管无权执法

  城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或者由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带领两名以上协管员进行,协管员只能实施维护秩序、宣传、疏导等非执法活动,不得从事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等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是当事人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应亮证执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加重处罚或滥用强制措施。

  对以下行为需进行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甘肃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不得断水电强迫对方履行行政决定

  除特殊情况紧急事件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执法中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暴力抗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有作证的义务。

  重罚造成严重拥堵或一年三次违法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造成较严重拥堵、严重影响市容的;教唆、胁迫、指使他人实施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对报案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在重点整治某类违法期间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导致行政执法成本上升的;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的;受他人胁迫、教唆、指使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承担者,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另外,行政管理部门与当事人都有过错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因行政管理部门过错而导致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发生的,并且当事人没有过错的,不予处罚。

  曝光群众意见大或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者

  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下列违法信息予以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经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曝光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得曝光。

  擅挖城市主要道路者最高可罚3万元

  擅自挖掘城市主要道路,逾期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单位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初次违反的,处以200元罚款,三次及以上违反、屡教不改的,处以400至500元罚款。

  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店等公共场所,乘坐公交车及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第一次违反处5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处50-100元罚款,3次或3次以上违反每次处100-200元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3次或3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每次处500元罚款。《指南(草稿)》还提出了对不符合市容环卫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污损较为严重且逾期不履行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在主干道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的,处3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未按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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