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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被指相貌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8日10:41  法制网

  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今天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去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

  20地方拒录相貌不佳者

  今年下半年以来,天下公机构多次接到了残友和其他公益机构转来的信息,信息显示,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的招聘启事中,明确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

  “这些招聘启事,有的是招录警察,有的是招录辅警、协警,有的只是招录话务人员、会计等文职人员,但是招聘中都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于方强介绍。

  通过调查,天下公发现,警察职位拒录残疾人和相貌不佳者的原则,出自2010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发施行的《特殊标准》。“在这个文件中,设置了很多歧视性规定。”于方强说,“我们在网上找到不少类似的招聘公告或简章,其中自今年7月份以来就有近20个不同地方公安部门的歧视性招聘信息”。

  不应“一刀切”予以限制

  据于方强介绍,《特殊标准》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于方强认为,“人民警察”包含的岗位有很多种,如秘书、计算机技术、影视采编等。该条所提到的“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和应聘者的能力及工作岗位职责并无直接关系,有这些特征的人未必不胜任警察工作岗位,毕竟选警察不是“选美”,不加区别地对相貌进行限制不公平,也与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

  《特殊标准》第五条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规定“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不应该一刀切地对所有的肢体残疾人进行限制,对听力残疾人的限制也不应该如此笼统,”于方强说,“警察的分工有许多种,对于文书工作、户籍管理、证件办理、技术支持、后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众多文职职位,许多残疾人可以正常履行职责。”

  残疾人录用比例有要求

  于方强认为,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经过研究,天下公机构决定给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提交建议信,建议对《特殊标准》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对相貌、残疾等不合理的歧视性要求和规定重新审查,予以纠正或删除。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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