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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社团敛财先铸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9日16:43  瞭望

  文/杨琳

  近段时间以来,部分社团非法敛财乱象陆续被媒体披露,暴露出社会组织法制化管理的隐忧。其中至少存在三大类法制漏洞和空白。

  对于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亟须修法以强化监管。政府对社团的管理不仅仅是进行登记,还要完善年检制度;丧失法人资格的社团,应申请注销登记,不主动申请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违规违纪的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三个行政法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操作性不强,导致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难以发力,一定程度上“放过”了社团非法敛财行为。

  对于境外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活动的管理,目前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由于相关管理体制改革的迟滞,这些“离岸社团”大都仍行走在灰色地带。部分社团打着华人、华侨、慈善等招牌大肆敛财,对其主席团成员、副主席等职位“明码标价”,200万元买一个常务副主席“名号”、20万元买个“××十佳企业”的现象,给难明底细的企业家们带来了不少烦恼。更为危险的是,这些数目不清、底细不明的“离岸社团”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刻不容缓。

  对于数量更加庞大的草根社会组织,降低社团登记“双重管理”的制度门槛已成众望所归。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今年7月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三类社会组织将首批纳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的试点,改变之前草根社团因找不到政府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无法登记的局面。而试点之后的经验如何提炼,固化为法律法规,仍待观察。

  正视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这三大类法制漏洞和空白,铸法修法,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已时不我待。

  据悉,民政部正在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而面对社会组织急速生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现状与未来,制定一部社会组织方面的基本法律十分必要。它可以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的工作范围、经费来源、管理手段和管理程序、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利于以法律形式遏制社团非法敛财,更可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实现健康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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