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事后检查及惩处的威慑力对于公平的实现非常重要。一是要保证抽样检查的随机性和高频性,二是惩罚要有一定的强度。在新加坡,如果购买了组屋而不实际居住,当事者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同时还难逃牢狱之灾
大力开发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部分,同时也关系到建立长期、有效、可持续发展的“住房保障体系”。
从目前的数据和现状来看,大力发展保障房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称,截至10月14日,全国落实中央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用地42614公顷,已超额完成全年任务,落实率超过100%。
如何使得保障房建设成为中国未来“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其中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保障房建设要实现“长治久安”的效果,一定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公平至少有三重含义。其一是横向的地区之间的相对公平。2012年我国的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仍可能较大,如果仍然单纯依靠各级财政对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政府的财政压力会加大。因此需要想办法在保障房建设上保证融资,帮助最落后地区也能够实现对其人民居住条件的基本保障。
其二是纵向的不同世代之间的公平。这一代人符合享受保障房的条件,他们的子孙后代未必符合。如果没有配套的代际分配政策,一些子女从父辈继承的保障房可能大大超过其居住的需要,这有违保障房建设的初衷。
这方面并非没有国际经验可取,例如,在“全球唯一近乎达到百分之百拥屋率的”新加坡,政府提供给居民购买的“组屋”,产权仍在政府,公民只有99年使用权。
公平的第三重含义是要让真正有迫切需要的人获得享受保障房的机会。保障房应该是对那些缺乏商品房支付能力的人提供居住保障。
实现公平,需要事前措施与事后措施相结合。
隐瞒及伪造家庭财产信息骗取保障房资格的事情,很难在事先信息审查和资格授予过程中完全杜绝。这种情况下,事后检查及惩处的威慑力对于公平的实现就非常重要了。一是要保证抽样检查的随机性和高频性,二是惩罚要有一定的强度。在新加坡,如果购买了组屋而不实际居住,当事者不仅面临高额罚款,也难逃牢狱之灾。
确保保障房建设效率的第一个方面是长效机制或可持续性问题。当前的保障房建设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来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要求从尽社会责任的角度,“遵循微利或不盈利原则”参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例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实际上,修建经济适用房利润率虽低,但资金回收有保障,风险较小,是不错的选择。
相比之下,开发廉租房周期长、政策及财务风险高,社会资本没有激励进行投资。在寸土寸金的大城市可以将商业用地与保障房用地配套出售的方式补贴企业,吸引它们投资,在中小城市很难要求房地产企业持续投入保障房建设。
因而让社会资本持续投入保障房建设,应解除它们的后顾之忧,比如在退出机制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让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政府回购、租赁转出售等方式退出。或者通过所得税抵扣方式,向开发建设廉租房的企业提供帮助。
确保效率的第二个重要方面是保证保障房建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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