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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5日14:43  每日甘肃网

  我省立法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校车须公安教育两部门审核

  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讯(记者 陈彩虹 吕霞)《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已由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两部法规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对交通事故城乡“同命同价”作了明确规定。

  新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9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条例》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时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同时,新《条例》再次对肇事逃逸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等情形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对于校车安全问题,《条例》也给予了极大关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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