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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贺兰7名干部因贪污征地赔偿款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5日17:02  正义网

  正义网宁夏11月25日电 (记者薛正俭 通讯员张婕)宁夏贺兰县立岗镇政府在建设通伏村中心庄点征用土地过程中,村干部代某、王某伙同立岗镇政府工作人员常某、黄某、马某、徐某,将37000多元的征地补偿款当做“工作补助款”共同贪污。同是该村村干部的李某,将已经征用补偿过的土地重复上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1400元。日前,贺兰县法院对代某等人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七名被告人一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1年2月,贺兰县立岗镇政府因建设通伏村中心庄点而对通伏村四社、五社部分社员的土地进行征用。该村村干部代某多次要求负责此次征地工作的立岗镇政府工作人员常某、黄某、马某、徐某在征地过程中给予照顾。取得常某等四人同意后,代某以其儿子的名义虚报2亩征地面积,并与通伏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之后村干部李某在审核征地赔偿款发放名册时发现代某虚报征地面积,遂向时任该村村书记兼村长的王某汇报。汪某随即与常某、马某进行核实,得知他们知情并同意为代某虚报了征地面积后,则签字同意将名册上报到立岗镇政府,从而骗取国家征地赔偿款37830元,并以“工作补助款”的形式发放给自己和代某等七人。 

  在此次土地征用工作中,代某趁立岗镇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备,私自篡改征地面积丈量底册中自己名下的三块耕地的丈量面积数据,从而骗取国家征地赔偿款37000多元。 

  2009年初,贺兰县立岗镇政府因建设滨河大道征用通伏村一社部分农户土地,村干部王某、李某负责协助立岗镇政府进行征地工作,在工作人员丈量位于“南尖子”地段的土地时,李某隐瞒了该土地在2000年已经被立岗镇政府征用并赔偿的事实,从而在李某名下丈量了4.28亩土地并登记造册。后王某在明知李某家这块土地已经被征用、赔偿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上报,从而使李某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1400元。 

  11月24日,贺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处黄某、常某、马某和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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