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手机店为他人复制“黄片”,结果构成刑事犯罪。近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华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来自江西吉安的肖某华今年35岁。他在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大田队经营“诚信通信店”。审理查明,从今年2月4日开始,他以硬盘复制的方式,先后购买淫秽电子视频4732部,以及印有淫秽电子视频编号的目录三本。然后,他在自己经营的“诚信通信店”内,以下载每部淫秽视频收取一元价格的方式,供人复制下载。
调查显示,肖建华亲自为他人复制下载淫秽视频约30部,后来25岁的女子周某珠和23岁的周某桂接受他的雇请和指使,以相同手段分别为他人复制下载淫秽影像约30部。
今年3月28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该店铺,当场抓获3人,并起获存储淫秽电子视频的电脑主机一台和印有淫秽电子视频编号的目录三本。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肖某华、周某珠、周某桂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复制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肖某华向他人复制淫秽电子视频并雇请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外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肖某华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周某珠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周某桂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起获的赃物电脑主机一台、目录书册三本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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