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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禁超银行贷款4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7日02:19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 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通知强调,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该负责人说,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最高法院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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