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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微博教民众远离非法集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8日03:02  城市晚报

  城市晚报讯 近日,吉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微博)开通官方微博“http://weibo.com/jilinjingzhen ”,在网上提醒民众如何防范非法集资,不要陷入高利陷阱当中。据了解,公安部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各类非法集资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并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在微博中,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民众详细介绍了非法集资的相关情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涵盖了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

  非法集资常用欺骗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高额回报。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犯罪嫌疑人在非法集资前期,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

  二是编造虚假投资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为吸引公众集资,犯罪嫌疑人大多在宣传上大做文章,以达到利用媒体造势,欺骗社会公众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投入数百万元至上千万元资金,在当地电视台和省外的一些财经访谈节目中大肆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可观的经济效益,诱导集资群众认为涉案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信誉度高。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在通过传销进行的非法集资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之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涉嫌六种罪名

  非法集资主要涉嫌以下六种罪名,分别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集资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使参与者往往遭受经济损失。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敛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损害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群众热衷于“炒钱”,大量的民间高成本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击鼓传钱”,一旦借款企业或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可能导致借贷资本崩盘并引发连锁效应,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负

  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均为非法金融活动。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小心身边的各类非法集资陷阱。如遇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浏览相关即时讯息请登录并关注新浪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官方微博http://weibo.com/jilinjingzhen

  (记者 刘世超/报道)

  非法集资的具体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果园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矿产开发、托管造林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利、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

  利用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投资中介机构从事高利贷活动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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