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重庆忠县1名乡长受贿23.8万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9日09:12  法制网

  法制网重庆12月8日电 记者徐伟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忠县涂井乡人民政府原乡长马春光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马春光利用其担任忠县涂井乡乡长的职务之便,在涂井乡各项工程发包、建设管理的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7次收受工程承包商喻某、周某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8万元。

  据披露,马春光共受贿17次有8次发生在车上,车上成为马春光主要受贿场所。2010年下半年,马春光见反腐形势严峻,为逃避处罚,将所收受的周某35000元、袁某53000元、王某20000元、江某20000元、杨某10000元、黎某15000元、姚某10000元,共计16.3万元好处费退还本人或上交政府财政账户。

  马春光供述,“我是忠县涂井乡政府的乡长,在涂井乡工程的发包、工程增项、拨付款项等方面,有很大的决定权,能帮助和关照他们,而且我也确实给了他们很大的关照和支持,由于这些原因,他们才送我钱。如果不是忠县涂井乡乡长,他们也没有分别承包相应的工程,他们不会给我送钱。”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更多关于 重庆 乡长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