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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状告民航中南局被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0日04:30  金羊网-新快报
东星航空班机。 东星航空班机。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云法宣

  为一纸停飞令,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状告民航中南管理局“行为”不当,请求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国内“民航第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停飞:东星遭遇连检及逼债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星航空自2005年12月22日登记成立以来,民航中南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已发现其存在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控制能力差等 问题。2009年2月,东星航空因重组谈判,公司内部动荡,随后民航湖北安监办、中国民航局先后发来通知,称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民航中南局严密监 控。

  次日,民航中南局即组成两级安全检查组对东星航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其存在领导经常不在位、机务放行人员严重不足、运行控制系统欠费、拖欠员工工资等 多项安全管理问题,导致工作程序不能落实到位,构成安全隐患。同月,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债权人向武汉市中院提交 《破产申请书》,称东星航空有到期债务共计7412余万元,请求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与此同时,东星航空的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因擅自出境被公安部门拘留。

  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向民航中南局发函要求对东星航空停飞,其遂于当日便发出了停飞令。

  法院:东星确有飞行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用航空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肩负着保障广大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故其安全作业是其首要任务。而民航飞机运行的高速度、民 航飞行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广、涉及重大的公共安全的行业特性,决定了民航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必须高效、及时、有力。也因此,对民航的安全要求也更为严格。

  本案中,民航中南局在对东星航空的持续监管中,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运行模式,超时飞行、违规放行事件频发,飞行人员队伍不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维修管理混乱,拖欠飞行员工资等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问题,经多次责令整改仍未改善。

  加上东星航空所在的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也发函要求停飞东星航空的航班,其据此认定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飞行安全。

  停飞未被告知?

  程序瑕疵不影响事实认定

  此前庭审时,东星航空提出,民航中南局仅依据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函件,未履行调查取证等程序,作出的停飞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遂诉请判决被告的停飞令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东星航空的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虽然民航中南局以明传电报的方式发布停飞令在程序上有未告知权利等瑕疵,但该瑕疵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不造成影响,被告根据查清的事实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

  就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停飞有理,驳回了东星航空的所有诉求。东星航空表示不服判决,将就此向广州市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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