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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名乡长以打借条方式受贿20余万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4日02: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付明兰)12月8日,重庆市检察院在该院“检察开放日”上通报,重庆市忠县涂井乡原乡长马春光为了掩盖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在收受工程承包商的贿赂后“打借条”,将赃款上交政府财政账户,但他仍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经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今年3月16日,忠县检察院对忠县涂井乡乡长马春光立案侦查。7月27日,该院将此案起诉至县法院,指控马春光于2003年至2010年,利用职务之便,在涂井乡各项工程发包、建设管理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7次收受工程承包商喻某、周某等人好处费共计23.8万元。

  为了逃避处罚,马春光想到了“打借条”受贿的方法:他向行贿次数最多的工程承包商喻某出具假借条,表明自己不是受贿,而是因急用向其“借钱”,并表示将归还,以此掩人耳目。2010年下半年,他得知有人举报他,担心有朝一日事情暴露后被查处,就先后将受贿的赃款16.3万元退还给行贿者或上交财政账户。考虑到周某不会把送钱的事说出来,他心存侥幸,所以没有退还周某送的5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原因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马春光对“好处费”的占有时间最长的达4年多,最短的也有半年以上,这期间没有退还,且将赃款作为自己做生意的周转资金。直到2010年下半年,他得知被人举报,检察机关可能对其查处的情况后才退还,足见其主观上对贿款有占有故意,符合受贿的行为特征,马春光的“借条”不影响其受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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