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贺州市地税局贺街分局局长周子雄及其妻凌小云、儿子周重霖、女儿周雪,在自家住宅的4楼于睡眠中被人用铁锤击打头部、尖刀刺喉至死。作案人还登上5楼企图杀害周子雄母亲彭某和保姆李某,因无法打开5楼房门而未得逞。
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会同贺州警方成功破案。让人意外的是,被缉拿归案的主凶竟然是死者周子雄妻子的胞妹凌小娟。
本是同根生,妹妹为什么要杀死姐姐一家?妹妹凌小娟的杀人动机是什么?
10月25日和26日,“5·02凶杀案”在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建辉亲自担任公诉人,出庭指控以凌小娟为首的4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行。11月9日,凌小娟等3名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日前,此案公诉人叶建辉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震动贺州当地
记者:这起案件的发生引来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曾经有过各种议论。从法律的层面该如何看待这样一起极端的恶性刑事案件所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
叶建辉:任何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会对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5·02凶杀案”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关注,一是因为这个案件犯罪行为的血腥与暴戾;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同胞姐妹的特殊关系;三是因为贺州特殊的地理人文因素。
贺州地处湘、桂、粤三省区的交界处。突然发生的“5·02凶杀案”,对贺州市居民产生的震动之大不言而喻,各种猜测和议论都有,案发地的一些租户居民甚至因为失去安全感而搬离了。我们查办这个案件,就是要通过揭露、打击、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弑亲仇恨源自哪里
记者:对这起案件,群众议论最多也最疑惑的是,凌小娟为什么要杀死自己的姐姐,而且株连到姐夫和自己的两个外甥,“弑亲”的仇恨究竟来自哪里?
叶建辉:你提的这个问题是关于犯罪动机的问题。从法理的角度说,犯罪手段决定了犯罪的性质与罪名,犯罪动机则揭示犯意产生时,行为人的心理活动过程。动机只解释行为人基于何种原因实施犯罪,却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也就是说,被告人凌小娟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法律对其杀人罪名的认定。
本案表象上看是一个“弑亲”案件,但却与大多数“弑亲”案件不同。司法实践中所见的“弑亲”,被害人往往存在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也多带有临时起意的激愤特征。而本案中的凌小云、凌小娟两姐妹曾手足情深,长妹妹11岁的姐姐曾经对妹妹有过非常体贴的生活照顾,关系素来融洽。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基于近些年来经济上的原因。从查明的事实看,经济条件逐渐宽裕起来的姐姐对妹妹及家人的关爱确有不够周到的地方。过去姐妹俩一起做生意产生过利益矛盾,凌小娟的丈夫也曾经为姐姐凌小云承接的工程管理工地,因追索自己丈夫被拖欠的工资等未能如愿,凌小娟遂心生不满,积怨日增,最后萌生了杀死姐姐的念头。
其实,像凌小娟姐妹间的这种因日常琐事而产生的矛盾,在生活中是常见的。凌小娟对发生在亲人间的矛盾不是采取正当的、积极的方式进行交流、沟通,而是采取极端方式,铤而走险,多次谋划杀人,并为实施犯罪做了诸多准备:她多次要求本案的共犯之一、其外甥女苏洁帮助物色杀手;在购买枪支杀人的计划因故未能实现之后,又决定以锤击、刀戳的方式杀人。为此,凌小娟亲自准备了铁锤和尖刀、缝制蒙面头套等等。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凌小娟这种典型的扭曲心态与畸变的人格特征,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范本。
亲人遭“连坐”
记者:凌小娟因为对姐姐有意见而萌生杀死姐姐的恶念,为什么要连姐夫、外甥一起杀死,甚至连姐夫的母亲和保姆也想一块杀掉呢?
叶建辉:这个问题触及到本案的犯罪动机最核心的部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此做过深入的调查。凌小娟主谋杀死姐姐一家4口,并企图连姐夫的母亲和保姆也一块杀掉,是想通过继承的方式来占有姐姐一家的财产。凌小娟曾对被告人刘胜明、苏可章许诺,他们杀一个(姐姐家的)人她就付给10万块钱,而凌小娟自己是没有这个经济支付能力的。她愚昧地认为,这笔巨额的杀人酬劳,可以通过杀死姐姐全家,造成姐姐家的遗产因为绝后从而由自己的母亲继承,自己再设法占有遗产。尽管归案后的凌小娟一直回避这个涉及犯罪动机的财产继承问题,只供称与姐姐的矛盾与积怨,但全案所查明的事实及同案犯的供述,都证实了凌小娟主观上是具备这样的犯意的,这也比较合理地解释了她为什么恨姐姐,且将无辜的姐夫和两个正处在花季的少男少女外甥也一并杀掉的原因。
犯傻不是病
记者:凌小娟在法庭供述中,否认自己是“5·02凶杀案”的主谋,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有程度不同的罪责推诿。法庭上,几名律师还以凌小娟精神状态不正常以及苏可章患过脑膜炎,是脑子有问题的“傻子”为由,质疑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对其作相应的司法鉴定等。
叶建辉: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出现变化,避重就轻,推诿罪责甚至翻供,应当说是一种常见现象。因为经过较长时间的羁押后,被告人的情绪已经从被缉拿归案之初的惊惶中逐渐平复下来。当面临刑事责任承担的后果时,他们作案前的“生死同盟”大多会瓦解,并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责,这通常是人的一种本能,并不奇怪。更何况检察机关办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也是证据,但是检察机关办案绝不会仅仅依靠供述,而是要全面地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材料,包括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材料,用客观、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实犯罪。
本案在证据收集审核的法律程序上与实体上所做的工作是非常严谨的。仅举几个例子:案件侦查中,被告人杀人后丢入河中的作案工具,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潜水员从浑浊幽深的河水里寻找打捞了上来;审查起诉阶段,为了查明被害人尸体上的伤口与作案工具吻合程度,进一步核实每个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细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了补充侦查;参与杀人谋划的苏洁因为不满18岁,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公开审理,我们就依法决定对其另案起诉;法庭还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两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上述事实均可以说明,这个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司法机关的执法是严谨有序、规范公正的,完全符合“两个证据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这样做就确保了案件侦查与证据审核的高质量。
至于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苏可章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开庭前我们已经作过专门的调查研究。这个人情商智商是偏低一些,但未达到影响他的生活、工作与社会交往的程度。他作案前参与了精心策划、杀人时头戴面罩、作案后清理现场、归案后推卸罪责,这些事实足以证明苏可章思维与精神状态正常,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
通常,一个人情商和智商的高低只说明这个人的聪明程度,人的不聪明与司法上的精神病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把情商和智商偏低的不聪明者视为“傻子”,如果不加甄别,把他们都放到法律的框架中去评判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那么本案中敢置法律与亲情于不顾、杀死自己姐姐全家的凌小娟,悍然向自己姨、姨丈和表弟妹举起夺命铁锤尖刀的苏可章以及为根本无法兑现的所谓“酬劳”而参与杀人的刘胜明等都不是聪明人,他们做出的是天下最傻的事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确是“脑子有问题”,那是否对他们也要进行司法鉴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构成盗窃罪
记者:我们还想了解一下,凌小娟等被告人杀人后,又拿走了姐姐家的2.4万余元以及手机、项链、手镯、钥匙等物。起诉书指控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你能从法理的角度解释一下这种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吗?
叶建辉:本案中,凌小娟杀死姐姐的最终目的尽管是为了非法获得其财产性利益,但作案的当晚,几名被告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杀死凌小云全家人而并非去行窃,杀人行为完成后又见财起意盗走财物的行为是另一个独立于杀人行为之外的犯罪。从形态上看,这个时候的被害人虽然已经死亡,但家中财产现金等并非无主财物,所有权关系没有变,被告人只要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们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记者:“5·02凶杀案”如今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检察机关为公正高效办理这起案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但是从社会警示的角度看,这个案件留下的教训,还是想听听你的观点。
叶建辉:大至社会交往,小至家庭生活,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会碰上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与行为,平和地化解心结,消弭矛盾对立,与人宽容相待,学会感恩生活就能知足常乐,就可以减少许多烦恼,避免许多本不该产生的后果。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本案几名被告人,特别是主犯凌小娟,归案后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悔意,但大罪铸成,悔之晚矣。(本报通讯员刘一山 廖勇勤 本报记者莫小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