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大力表彰见义勇为行为和先进人物,让做好事的好心人不冤屈、不流泪、得好报,特决定在慈善总会账户中设立“鹿城区慈善总会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具体意见如下:
一、资金总额:鹿城区慈善总会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总额为100万元,由社会募集捐赠。
二、援助对象:凡在鹿城辖区内发现老年人或残疾人、妇女、儿童等摔倒无法自救或其他遇险而见义勇为实施救援的和被误解甚至被诬陷的好心人。
1、 对老年人或残疾人、妇女、儿童等摔倒或遇险而见义勇为实施救援的,由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予以奖励。
2、 对确实是救援摔倒或遇险人员反而遭到诬陷并被司法诉讼的,慈善总会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并由助人为善专项援助资金承担诉讼、赔偿等费用。
三、援助程序:由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给鹿城区慈善总会,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援助。
四、实施时间:本意见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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