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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追责诬告见义勇为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9日13:54  鲁中晨报

  晨报讯  12月17日,全国第二届好人论坛“搀扶老人的道德与法”举行。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顾作义在会上透露,广东正在修订完善省人大提请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诉法律责任。

  为鼓励见义勇为,此前,深圳已向社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条例,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其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若被救助人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将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与会专家指出,深圳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者虽有鼓励作用,但受限为地方性法规,其对救助人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

  著名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在发言中指出,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和金华吴俊东案三大轰动一时的案件,拷问现行司法制度下的逻辑思维。

  朱永平认为法院在判定三大案件的时候,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决定,主观因素太重。朱永平坚持,见义勇为应该入法,建议将之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诬陷者受到法律的惩罚后,让法律武器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

  除法律界人士之外,现场的嘉宾多来自高校专家学者,因创办中国好人网而声名鹊起的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教授谈方名列其中。

  谈方建议扩大见义勇为定义的范围。按照目前国家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的义举。但谈方认为,见义勇为的“义”还应包括捍卫“正义”的义举。

  给见义勇为立法应全国推广

  □张西流

  12月17日,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顾作义在全国第二届好人论坛上透露,广东正在修订完善省人大提请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诉法律责任。——详见本报今日12版

  时下,救人反被讹诈的尴尬亊件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小悦悦被车辗压,18位路人无人施救,便是一个惨痛的例证。我们呼唤道德的回归,但我们更需要对道德进行有效的保护。可见,广东修订完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告见义勇为者将被追诉法律责任,并给予见义勇为者重奖,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了见义勇为。

  一个社会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而且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然而,当被救助者丧失了诚信和良知,还理直气壮地去伤害行善者时,受伤的行善者却个个显得孤立无援,处在被动挨打的位置,为自证清白劳心费力。这时候,行善者是多么需要正义力量挺身而出。

  而在此前,对于被救助者的反戈一击,有关部门似乎也是束手无策,要么提醒见义勇为也要“留一手”;要么建议“救人要自留证据”,要么在救与被救之间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即便是证明了被救助者在讹诈见义勇为者,也是放任不管,导致讹诈行为有恃无恐。试问,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当讹诈见义勇为者没有任何代价,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动作”,那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尊严可讲?

  讹诈见义勇为当付出违法成本。法律应彰显“惩恶扬善”的正义力量。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替见义勇为者说话”,特别是司法机关,更应旗帜鲜明地站在见义勇为者的立场上,支持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将讹诈见义勇为的被救助对象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要知道,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一种褒扬,更是对诚信社会的一种引领。

  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他们在司法纠纷中承担“零风险”,并给诬告见义勇为者戴上依法惩戒的“紧箍咒”,给见义勇为者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显得意义非凡。但是,立法保护见义勇为,不能只是广东的“自选动作”,应成为全国步调一致的“规定动作”,让每个见义勇为者都能够得到法律救济,得到全社会的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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