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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新疆都市报记者 刘雅娴

  都市报讯 随着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我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2月18日,新疆都市报(微博)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出台,今后,普通高中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由自治区统一管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今后,学生入学后,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经统一学籍号确认后,取得学籍。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未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复读学生、有伪造证件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等,不予注册高中学籍。

  按照《规定》要求,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转学。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按照规定,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跳级。

  在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违规事项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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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借读

  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而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关键词:休学

  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休学方面,高中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擅自离校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在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后,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关键词:留级

  普高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今后,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的百分之一以内。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适应高一年级学习可以留级。学生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修满规定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地方、学校考试(考查)成绩达标;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在籍学生同时达到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高中毕业证书。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离校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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