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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确定六种闲置土地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2日09:1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种情形可“闲置”

  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据新华社

  青岛昔日“地王”贱卖赔两亿

  本报青岛12月21日讯 (记者 宋珊珊 杨林) 21日,一则上市公司的公告在青岛地产圈引发大震动。昔日的莱阳路8号地王,被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连同全资子公司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一起卖出。当年超过11亿拿地,如今9个多亿公司与地捆绑卖出。

  “当年拿地可花了11个多亿,现在9个多亿连地带公司就卖了,真是贱卖了。”楼市分析人士张百忍告诉记者,看来楼市行情不好,开发商资金紧张。其实,开发商卖地求生存的例子,莱阳路8号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楼市寒冬来临,众多开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资金链,“割地”也越来越多。

  济南13宗闲置土地协议收回

  2011年上半年,济南市对清理出的13宗闲置土地(1358亩)实行协议收回。据了解,济南市对2009年9月30日前出让、划拨的共2583宗土地进行了专项清理。全市共清理出闲置土地20宗,并依法分类进行了处置。对其中13宗土地(面积1358亩)实行协议收回,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其余7宗土地采取督促限期开工措施后全部动工建设。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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