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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商局原副局长受贿150余万一审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2日09:3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12月1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副厅级)李建军受贿案一审有了结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将其受贿所得15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其先后担任新疆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设立、变更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请托人吴某等7人牟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吴某等人所送款物合计人民币155.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军及其家属已退回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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