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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检方可要求警方说明收集证据合法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7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二审稿)新增规定,检察机关可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一审稿规定,在法庭调查时,由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二审稿在此基础上新增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为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二审稿还恢复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的内容。

  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审稿规定“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审稿规定“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二审稿还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手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审稿将鉴定人纳入证人、被害人保护条款的保护范围;对鉴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行为,删除了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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