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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制度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31日11:06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 田兴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闭幕。会议以13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会上,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介绍,《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的修订思路主要体现在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就近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

  据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

  诊断职业病,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大大方便了劳动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苏志认为,这些新规定将更加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解决过去职业病诊断鉴定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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