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财政部与国资委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年限要求等,以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行为。
通知明确,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是在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排名应在前100名。
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家央企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年限有明确要求。依据通知,一般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并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及国资委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8年。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上述审计年限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轮换。
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外籍员工,包括合伙人、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中央企业的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进入军工等涉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现场。至于涉密资料、信息和涉密中央企业的认定,则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