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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一院丙肝案终审宣判 原告每人获赔1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7日02:08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张鹏翔)1月6日,包括冯立刚在内的4名尿毒症患者及家属拿到了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至此,“白银一院丙肝案”历时3年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法院判决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补偿每名原告患者1万元治疗费。这个结果让这些身患“绝症”的原告及已经失去亲人的家属感到失望,针对此结果,原告表示将集体向白银市检察院申诉。

  二审法院认定医院无错

  1月6日,白银的气温下降到了零下15度,张国锋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心情也到了冰点。张国锋的妻子是“白银一院丙肝案”中的原告之一王淑萍,在一审判决下来后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审判决中,白银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实施血液透析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但是对使用复用管路有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医疗风险,被告并没有明确向原告本人及家属告知,病历中也无相关记载,侵犯了原告知情权、同意权,故被告的医疗服务存在瑕疵。

  但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做出的终审判决中,认为白银一院对患者进行血液透析过程中使用的医疗设备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和标准,对选择使用复用管路可能感染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医院向患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与患者及家属签订了协议。因此,白银一院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瑕疵也无过错。

  医院每人“补偿”1万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医疗服务行为有瑕疵,导致患者及家属对此风险不明知,造成患者及家属巨大精神痛苦,故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患者感染丙肝系医院侵权所致,所以患者向医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应予纠正。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医院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按当时的医疗操作规范,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时有感染丙肝的可能,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患者身患尿毒症,又感染丙肝,不予补偿显失公平,应由白银一院适当补偿患者丙肝治疗费1万元。

  面对这份终审判决,4名原告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赔偿的数额没变,只是变了说法,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成了“补偿丙肝治疗费”,法院认定医院无过错的判决是错误的。目前,4名原告均表示将集体向白银市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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