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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解析天价过路费案再审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0日04:00  新华网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发自郑州

  天价过路费案尘埃落定,新快报独家专访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什么叫公正?通常理解就是公平正义,我还把它做了一个解释,就是公开的正义。

  ●不能因为法庭小,坐不了人,而拒绝任何一个旁听的人。

  ●短短几个月里,逃费368万,大家都感觉不正常。

  2011年12月15日,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开庭再审判决。主犯易人,金额缩水,刑期锐减,案件的再审结果,再度吸引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如今,天价过路费再审判决已经生效。在这场万众瞩目的重审尘埃落定之时,记者独家专访了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谈再审:基本实现直播承诺

  新快报:天价过路费案从宣布再审到再审开庭,经历了长达一年的时间。鲁山法院为了这次重审,做了哪些工作?

  张立勇:时间比较长的原因之一是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次开庭前,鲁山县法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组织刑法学专家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论证。在这次重审过程中,我们最重视的就是司法公开。我认为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证。什么叫公正?通常理解就是公平正义,我还把它做了一个解释,就是公开的正义。这次重审,来的媒体有40多家,有人提出来,只让主流媒体旁听。我说不行,人家媒体即使是做旁听群众,也可以来旁听。最后我们还是让所有的媒体都进去听。我们对外公布过一条有关审判公开的规定。不能因为法庭小,坐不了人,而拒绝任何一个旁听的人。如果法庭小了,就换大法庭。

  这次,我们就换到了鲁山法院最大的法庭,法院的人也都站在后面,腾出的座位都让给媒体了。

  新快报: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我专访过您。你承诺要视频、网络直播公开整个庭审过程,但为何最后没有实现?

  张立勇:本来我的构想确实是全部网络直播、电视直播,但是后来因为案件涉及到保密单位,法律有特别规定。后来我们就想了个折衷的办法。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从9点开庭开始,就将画面传到了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也即时播报了庭审的情况。而且,在多个节点上,中央电视台分时段做了播报。应该讲还是及时直播了庭审。而且,旁听的媒体一共有40多家,70多名记者。所以我们的承诺也是基本实现了,不能说我们食言了。

  谈数额:

  惩罚性费用不能计入诈骗数额

  新快报:这次重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与第一次审理认定的犯罪数额大不一样,您能谈谈吗?

  张立勇:犯罪数额由368万余元改为49万余元是准确的,体现了法院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回应了网民的关切。

  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被告人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8万余元。第一次庭审之后,这种认定方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网民的质疑。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运输超载,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卸载。因此,超载产生的惩罚性费用不能计入诈骗数额。再者,从情理上讲,超载后也不能放行。因此,不能按照惩罚性的罚款来计算犯罪数额。因为惩罚性的罚款本身就是一种处分和追究了。本次审理将其中加收加罚部分减除,按照基本通行费49万余元认定是合理的,法院据此作出裁判是正确的。

  谈刑期:几个月逃费368万元不正常

  新快报:除了数额,法院的判决还重点掌握了哪些方面?

  张立勇:首先,我们是把犯罪主体搞清楚了,原来主犯是时建峰,现在发现有错误,应该是时建峰的弟弟时军锋,时建峰是从犯。再一个就是刑期,时建峰从无期徒刑变成了有期徒刑2年半,时军锋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判决罚金200万元,再次审理判决罚金分别是5万元和1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均不上诉,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快报:这个刑期的确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张立勇:我们依法审慎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时建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新快报:您曾经说过,一审的判决错误之一在于法官机械地适用了法条,这次再审,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张立勇:我们的判决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考虑到法律,也要考虑到民情。这两个方面应该是统一的。原来的判决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什么大家都觉得数额太大?因为它不符合常规、常理、常识。在短短几个月里,逃费368万元,大家都感觉不正常。这个不正常是因为法官机械地适用了收费标准,机械地把逃费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再次审理判决严格依照了法律的规定,老百姓也能够接受。

  谈司法权威:

  审判机关要勇于担当

  新快报:天价过路费案中,法院做出追责的速度非常快。但公安、检察院一直没有追责,其实收集证据的责任在他们身上?

  张立勇:我国的司法应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刑侦为中心。不管公安还是检察院,都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有没有罪。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去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所以,最后来做出一个交代的应该是法院。不管公安怎么侦查,检察院怎么公诉,最后都应该由法院来一锤定音。所以,最后错了,要纠正这个问题,也应该是由法院来纠正,也不应该是公安或者检察院来纠正。

  从这个理念上讲,我认为由法院出面来纠正错误,是应该的。是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理念的。我们要通过个案的处理,把审判的权威给树立起来。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包括多种因素,包括我们法官的素质、不公正廉洁,办关系案、人情案。但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我们的司法审判机关要勇于担当。对于错了的问题,一定要勇于纠正。出了错案怎么办,我们审判机关要勇于纠错。这样不仅不会损害我们的司法权威,恰恰相反,还能提高我们的司法权威。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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