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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祝县信用社纵火案被告人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7日18:0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兰州1月17日电 (记者 丁思)17日上午,甘肃天祝县信用社放火案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显文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宣判决定,对杨显文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9人医药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天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失共计160余万元人民币。

  杨显文原系天祝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2006年以来,杨显文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天祝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与杨显文的劳动合同,杨显文对单位处理结果不满,产生报复心理。

  2011年5月13日8时许,杨显文趁信用联社50余名职工集体学习时,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倾倒在信用社五楼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造成49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并烧毁会议室设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显文犯罪动机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根据本案实际,可不立即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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