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法院开庭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赵星东等11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被告人苏秀玲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斌在汽车内自焚身亡。
九原区法院一审查明:惠龙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经调查,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最终资金链断裂,金利斌畏罪自焚。
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系惠龙公司职工,积极参与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健、贾生叶,积极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与惠龙公司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美娥、苏秀玲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宣判后,王秀华、赵星东等被告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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