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浦发银行

浙江高院详解吴英案 称判决符合法律和死刑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8日06:50  钱江晚报

  跟以往的经济案件相比,吴英案,5年来的每一次波折,显然受到更多关注。直至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后,舆论再一次达到高峰,从网络舆论看,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也有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

  昨天,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一案,正式对媒体作出回应。其核心内容是,判决符合中国法律和死刑政策。

  本报对其中几个争议最大,比较核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吴英的行为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

  这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庭审焦点。

  不少人认为吴英举动属现有的经济制度下一种极端化的资金积累方式,尤其是发生在民间融资异常活跃的浙江,更不足为奇。

  定性不同,处罚天壤之别,若吴英举动算“民间借贷”,则属民事纠纷,包括吴英律师在二审时坚持无罪辩护,就是基于这一点。而集资诈骗则是一个重罪,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

  沈晓鸣在昨天的回应中说: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

  理由是:

  ●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

  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昂等人集资时,她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

  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

  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

  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

  她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

  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

  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

  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

  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

  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有关报道上说,吴英案件虽金额巨大,但集资对象只11人,且为亲友,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

  沈晓鸣: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

  况且,吴英也是明知林卫平等人及下线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

  同时,判决认定的这11人并非吴英的亲友,而是通过集资过程中经支付高额的中间费认识的。

  另外,吴英还以各种形式的广告、签订大量购房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其一夜暴富的神话,以骗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众资金。故吴英的行为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具有公众性。

  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沈晓鸣: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 “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这怎么看

  沈晓鸣: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

  吴英案判决符合中国法律和死刑政策

  法院查明:2005年3月,吴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通过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成立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

  这些公司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更多关于 吴英 浙江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