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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纠纷缘何频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1日18:21  瞭望

  数字出版的版权纠纷,几乎在产业大发展的同时进入爆发状态,这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进一步壮大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我不看纸质报刊却热衷于用手机浏览新闻,我不上图书馆但喜欢在网上看电子书,即使我出差也会把书刊读物或影音文件放入iPad随身携带”“小妖”是一名“80后”女白领,她这样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以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正改变着很多人的生活习惯。

  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数字出版产业从立法环节到作者及出版商的数字传播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无序现象,身处产业链各方的利益博弈更是令人眼花缭乱,数字版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由传统出版模式向数字化模式转型,已是中国出版业大势所趋。那么,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如何更有效地实施数字版权保护呢?

  数字出版冲击传统产业

  目前,以手机出版、电子书、数字图书馆、卫星传输以及其他多媒体业态为主的数字出版产业异军突起,重写着“出版”、“文化消费”等一批概念,而许多产业传播流程也告别了传统重新组合。

  与此同时,电子阅读器、移动多媒体,iPad、汉王电纸书等新终端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消费体验。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2010年,在我国18至70周岁成年人中,数字阅读人群达到2.525亿,数字阅读主体主要集中在40周岁以下青年人群体,18至29周岁则是数字阅读的绝对主体。

  从本刊记者调查看,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快速壮大,使其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日趋明显。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增速均超过50%,2010年产值突破千亿元。

  大众数字化内容消费兴起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美国书业巨头亚马逊2010年二季度的电子书销量首次超过精装纸质图书。不久前,国内一批传统书店倒闭,也被视为传统出版业受到冲击的一个信号。

  在不少传统出版社、音像公司等传统出版业被迫纷纷转型的同时,以互联网企业、运营商为代表的新兴力量,却凭借雄厚的资金、领先的技术和得天独厚的传播渠道占尽先机。比如,搜索巨头百度推出阅读平台;国内电子商务公司当当网、京东网在2011年底相继建立了电子书平台;三大电信运营商则抢夺手机阅读市场

  “由于国内传统出版业在技术和资金实力方面落后于技术商和运营商,以致平台运营商成为目前数字出版产业中获益最多、活力最强的群体,而出版社和作者缺乏谈判话语权和定价权,往往沦为任凭渠道和平台商宰割的对象,获利甚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孙寿山认为,很多平台运营商凭借寡头垄断优势,没有合理考虑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前几年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从获利占比看,都是平台商拿走了80%,出版单位拿20%,内容提供企业自然没有积极性来做。

  在本刊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传统出版企业负责人也坦言,目前在数字出版企业产业链中,自己已经丧失主导地位,正变成弱势的内容提供商。无论什么传播,根本的东西是内容,如果内容创造者、提供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势必会形成对内容创造和生产者的打击,最终会伤及传播本身的价值。

  “国内的数字出版由网络服务商先做出来,他们把平台做大后,传统出版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去依附他们,网络服务赚个盆盈钵满,而传统出版业却处境十分尴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出版社负责人这样说。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传统出版业,必将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有关预测数据显示,到2020年,中国网络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出版产业的50%,而到2030年,90%的图书都将是网络版本。

  版权归属模糊引发纠纷

  2011年6月,有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之称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最终以汉王科技胜诉而尘埃落定。

  事件源于2009年10月底,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发行的4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产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构成侵权,并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并索赔400余万元。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网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并未追究。在汉王科技将国学网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后,中华书局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汉王科技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起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2011年7月初,由韩寒、李承鹏、路金波和沈浩波等作家和出版商联合发起的“作家维权联盟”公司宣告成立。同年7月20日,成立尚不足一月的联盟向百度和苹果分别发出了律师函。

  据报道,在向百度发出的律师函中,作家维权联盟指控其侵犯了联盟代理的9位作家41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苹果公司,作家维权联盟指控其侵犯了联盟方面代理的6位作家2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事实上,这样的数字版权纠纷,几乎在数字出版产业大发展的同时就进入了爆发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2009年增长61.54%,而多数是数字版权纠纷。

  比较典型的案件,还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向谷歌数字图书馆维权”、“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盛大文学诉百度侵权”、“音著协诉百度歌词侵权”等等。

  2011年8月26日上午,作家张者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长篇小说《老风口》数字阅读版税5万多元,刚刚到账,这使我非常意外。我被告知这仅仅是去年的,希望各位同行重视数字阅读。”

  据了解,在这条微博发布的前一天,作家出版社宣布,向天下霸唱、张者、尹建莉、王晓方等80余位作家支付2010年度的数字出版稿费,共计100多万元,这也是传统出版社首次大规模向作家支付数字出版“稿费”。

  在中国,像上述这些作家一样幸运的人还不多,尽管数字出版迅猛发展,而许多作家几乎无缘数字版税。即使一些国内最知名的作家,有些纸质书籍版权收入高达数百万元,而数字版权收入极少,乃至根本就没有。

  “过去作家觉得网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可以提高知名度。但由于网络收费阅读、数字出版的发展,传统出版业与作者之间对数字版权归属约定不明,网络侵权盗版更为猖獗,近两年作家的维权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张洪波认为,“在未来几年,数字版权纠纷案件数量将会处于快速上升阶段。”

  产业链环节尚处分割状态

  从本刊记者调查情况分析,数字版权纠纷不断,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还与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处于割裂状态有关。

  “目前传统出版社、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产业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这些传统产业内容和传播方式数字化之后,需要形成突破行业限制的新型管理和服务体系,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中管理,应重点发展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尽快发展起来,为权利人和产业服务。这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张洪波认为。

  “数字出版商获取数字版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同作者、出版社一对一签约、同文著协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签约、与版权代理机构购买版权。由于产业链环节处于割裂状态,‘一对一’授权难度大、代理机构欠发达等原因导致授权环节存在很多纠纷隐患,而新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被重视。数字版权授权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数字出版企业的支持和权利人的积极参与。”张洪波说。

  “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张洪波举例说,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合同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不公平或不合法。

  张洪波解释道,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这样极易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最常见的现象是,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把数字版权给出版社,但出版社却越权授权给数字出版企业,造成事实侵权,还有双重授权问题。手机出版、资源分享平台、数字图书馆等业态仍然存在大量侵权问题。”张洪波说。

  “我国在整个数字版权保护上,还没有形成独立而严密的法律架构。”张洪波认为,数字版权保护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目前很多法律法规的条款落后于产业发展,亟待修订完善,对于数字版权和数字出版相关条例的解释仍有待完善。”张洪波说,“在产业政策和版权行政管理方面,我国存在重产业发展、轻版权保护的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数字出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数字出版需要大量作品;另一方面使用者不知道到哪里去获得授权。而更多的作者在“不明状况”的情况下,宁可把数字版权握在手里。

  在文著协和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作家贾平凹作为最早联名的作家之一,他向媒体表示,“我的作品在网上很多,从没人给过我稿费,也从未打招呼。如果有网站与我联系作品的数字版权,我会考虑授权的。”

  学者易中天也曾表示:“我不知道啥叫数字版权,是不是在一些合同中我就已经授权给出版社了?不知道。反正我还没拿到数字版权的一分钱,可能又失去了一栋别墅!”

  “很多作家对数字版权概念不清,维权往往举步维艰。比如,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有些出版社也注明拥有数字版权。等书出版后,出版社又将数字版权有偿转让数字出版企业,而作家仅能拿到纸版书的稿费,数字版权授权后的收益对作者而言,可能仅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张洪波说。

  张洪波说,即使作家发现数字版权被侵犯也很无奈。“作家个人维权不但需要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还需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维权成本较高。对于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来说,作家个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人微言轻、各自为战、忍气吞声是普遍现象。”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传统出版社地位微妙。“我们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请作者同时授予出版社数字网络传播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总编辑助理甄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外研社2008年就正式开展数字出版方面的业务,还专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我们关注电子书、平板电脑以及手机阅读等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并探索其与外研社自身数字化资源的结合模式。”

  目前,外研社已在学校英语教学、外语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数字资源库建设方面颇有建树。“外研社数字出版的收益与纸质出版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但数字出版具有很大市场前景,我们十分重视这方面的业务。”

  对于与数字出版企业合作,外研社显得尤其慎重。“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传统纸质图书出版仍将是外研社的根本。”甄强说,“如今数字出版的赢利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而且某些电子出版产品赢利规模并不乐观。”

  “因此,之前有多家数字出版企业找到外研社,商谈合作数字出版事宜,我们挑了几家实力强的合作外,其他就不了了之了。”甄强说,“在与一些数字出版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我们显得比较被动,因为对方过于强势。数字出版如何快速发展?有强大的平台和使我们产生效益,这才是吸引我们的关键因素。但是,与越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合作,我们得到的效益分成越低。”

  “在数字出版纠纷中,传统出版社也处于弱势地位。”甄强举例说,“外研社曾经有一套小学教材被数字出版企业侵权,最后我们官司赢了,才获得几千元赔偿,还没有我们打官司投入的费用多,感觉维权比较艰难。”

  能否对数字版权进行统一管理?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针对国内数字版权纠纷不断的现实,除加强公众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外,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一个统筹的专门机构,来对数字版权产业链进行整合和管理。

  从全球范围而言,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体管理,使数字版权从“事后纠纷处理”转向“事前利益分配”已有经验可借鉴。据报道,法国、韩国等国家,为适应数字版权保护的新形势,纷纷成立了数字版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认为,加强数字环境下版权的管理和保护,一是要继续加大数字环境下版权执法力度;二是要抓紧开展《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开放共享的授权机制;四是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来解决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五是要大力加强版权国际对话与合作。

  “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跟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形势。”甄强说,“目前有些法规对数字版权也有不少保护,但到司法实践时,就往往效果大打折扣。可以说数字版权侵权猖獗,也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

  在张洪波看来,如果还用传统的思维,已经很难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行政管理问题,尤其是数字版权的推广和传播力问题。数字出版企业比出版社、作者更强势的原因,除了自身的资本、技术、渠道等因素外,政策因素更主要,需要政府和法律来平衡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利益和关注著作权人利益。

  “数字出版企业不但应该有版权意识,还要有社会责任意识。没有广大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的数字版权内容,数字出版产业根本无从谈起。”张洪波说,“尊重数字内容提供方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让创作、生产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人得到合理尊重、合理回报和有效保护,是平台方、渠道运营商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

  “在利益分配上,数字版权使用者也要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收益,不能让著作权人只付出没回报。”张洪波指出,“避免版权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出版社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的定位问题。由于国内整个大环境和出版社长期以来固有的国有身份条件,出版社应该定位于数字版权代理人的角色,明确与作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保证作者的数字版权收益。这就要有一份公平合理的图书出版合同。”

  据了解,文著协正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起草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和数字版权授权格式条款,将于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发布,供公众免费使用。

  “应针对不同作品尽快建立一个或几个完整、权威的国家级基础数字版权内容数据中心,承载全国范围内的数字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著作权登记与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功能。”张洪波认为,“这个数据中心应该与现有的版权登记机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出版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是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关键的一个环节。”

  “这项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在张洪波看来,没必要在各地“一窝蜂”地都建设版权数据中心,以免造成大量浪费及资源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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