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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3月1日起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2日03:56  燕赵晚报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运行了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将被“居住证制度”所取代。

  昨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就《规定》的实施以及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解读。记者获悉,目前,由省公安厅监制的全省统一制式的《河北省居住证》已经设计制作完成。3月1日起,全省流动人口即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此前,我省廊坊市已开始暂住证换居住证工作。

  □本报记者 刘志如

  办理办法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规定

  初次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期限

  据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吕树林介绍,只要各种证件齐全,居住证办理一律“当时可办”。

  变更住址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

  居住证内页除张贴申请人照片,登记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信息外,还包括延期记录、登记事项变更记载、婚姻状况、办理社会保险情况等内容。

  例外情况

  同时,为适应以人为本的要求,体现便民原则,在宾馆、学校、救助站等特定场所住宿或者滞留的人员,由相关单位负责登记,即不必由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同时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但对“亲属”的把握上一般应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收费情况

  据了解,以往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需交纳5元费用。吕树林支队长介绍,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

  政策变化

  “治安管理”

  变“服务管理”

  从《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到《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治安管理”到“服务管理”,《规定》更加注重于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在居住登记方面,《规定》规定,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证发放方面,改变了多年的强制申领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发给居住证。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规定》没有对流动人口设定罚则,而是只对单位等设定了责令改正的纠错原则,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而在“暂住证制度”时期,流动人口如果不办理暂住证,将可能面临处罚。

  跨乡镇流动

  不算流动人口

  吕树林支队长介绍,对于流动人口的定义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规定》第三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这一规定与之前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县级范围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员,不再按流动人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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