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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2日14:2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记者 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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