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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车乘客须系安全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02:5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涂露芳)连续发生的公路交通伤亡事故对交通运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记者昨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行经高速公路的客车须配安全带,新规定即日起执行。本次出台的主要安全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经验,但关键在于如何确保有效执行。

  为避免疲劳驾驶造成的安全隐患,道路客运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道路客运企业应对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在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最低不少于1人。

  根据新规范,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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