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讯(记者 刘瑶)“我被过继给伯父,和你的父子关系就消除了,没有赡养义务。”“16年的养育之恩,作为亲生儿子你应该赡养我。”
这是一对亲生父子在法庭上的对话。过继出去的子女究竟该不该赡养亲生父母?
40年前,考虑到家庭成分是地主,担心影响孩子前途的王老伯狠了狠心,将17岁的长子王宏道过继给了自己的堂兄。
从此,王老伯和小儿子及女儿一起生活,王宏道则跟随养父母一起搬家到了新疆。1988年又搬回了巩义。
由于女儿远嫁他乡,两年后小儿子又意外去世,如今,已经87岁高龄又生活困窘的王老伯只好将自己的亲生儿子王宏道告上法庭,要求王宏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护理费500元。本案还在巩义市法院的审理中。
郑州市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学说,《收养法》实施以前的“过继”可以按收养看待,实施以后的“过继”则必须到民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只有符合收养要求,达到收养条件,“过继”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传统上仅凭一张字据的“过继”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有瑕疵或者无效。
有律师称,《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如果收养关系得到法律确认的话,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了。(文中均为化名)(线索提供:刘晓培 谢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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